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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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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0 20:28:2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總釋象例-47


而于人則指謹小慎微。


不妄自張大。


期適于時位。


絕其紛擾。


卦象火動于上。


澤降于下。


上下分馳。


有同未濟。


而中互卻為既濟。


是分中有合。


離中能麗。


自可因時所宜。


乘勢之便。


而有所成。


惟卦象主其大。


互象主其細。


卦象見于表。


互象存于裡。


此用睽者所當知也。


傳稱睽外也。


而人或忽其內。


家人內也。


而人或忘其外。


後天之動。


有外必有內。


惟隱顯異焉。


知其明。


守其微。


則象中之象。


用外之用。


皆得之矣。


作易者恐人僅知其一。


故以小事吉三字。


指出睽之用。


使毋昧于時位。


貪于事功。


必先審夫正變。


推及去來。


合隱顯以求之。


度明微以用之。


則用于不用之時。


孚小事之占吉。


為于難為之位。


有細行之成功。


是聖人委曲示教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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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0 20:28:5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總釋象例-48


睽卦以六爻陽位。


兩被陰乘。


三猶不貴。


五乃正位。


三五皆陰。


是為逆行。


與家人恰反。


家人六二主內。


九五主外。


陰陽得時。


內外皆正。


故名家人。


言能主一家而立國之本。


奠人道而開治平之先也。


睽則反是。


三為人道之始。


五為主位之尊。


二者既乖。


大用乃悖。


故名之睽。


以其違于情性。


戾乎正大也。


傳曰家道窮必乖。


可見睽之象。


實由家人變來。


天道無常。


習久生變。


人情叵測。


積久成乖。


在上者率之無方。


在下者行之不軌。


上下皆失。


家道乃乖。


此睽之成。


即由離一卦之出。


而巽易兌。


陰自升也。


巽一陰在下。


升而違于乾。


兌一陰在巔。


降則變于坤。


今兌在離下。


有光明之下照。


而陰踞中爻。


致梗塞之堪虞。


五為外尊。


柔反履之。


二為內正。


陽反加之。


外既失其主持。


內又不甘承順。


內外皆乖。


而睽象成矣。


傳所稱內外。


乃言卦之德用。


而睽之繼家人。


則由時之變遷。


時位者。


吉凶所本。


二五者。


時位所遵。


以家人之內外同正。


變而為睽之內外同乖。


謂非家道之窮。


不可得也。


然易者以一象眾。


取近譬遠。


在家言為家道之窮。


在人言為人道之逆。


推之于國。


為國政之失。


推之于天下。


為世運之艱。


此固理數使。


然而其害則人應之。


家也。


國也。


天下也。


治亂安危。


莫非人所受。


睽之乖戾。


亦人所感。


此二五失正。


全體皆違。


而中爻之人。


首被其咎戾。


為陽不得居于位。


而陰乘隙干之。


離以火而上炎。


澤以流而下滲。


水火分道。


欲情志之兩孚。


難矣哉。


故睽雖生于家道之窮。


實則成為時道之變。


讀者須留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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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0 20:29:3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總釋象例-49


宗主附注睽卦睽字本從目。


或誤為日。


以睽本義為驚視之狀。


心有所疑。


視為之異。


目光所至。


有一種驚感之情。


又釋為兩目分視。


亦不外異乎平常之態。


而頓促間。


不覺目光之分背也。


故因此釋為違背。


或乖離。


如睽違。


睽隔。


睽異。


睽索。


皆由此義推繹而來。


或以大眾注目驚視。


為萬目睽睽。


即本為奇疑惑之意。


神存于心。


光發于目。


心有所感。


視為之變。


此由內達外者也。


故睽卦爻辭有輿曳牛掣。


見豕負塗。


載鬼一車。


諸語。


而傳稱睽外也。


亦本卦象之用。


卦名之義。


明其所至。


不外以驚疑之視。


示心志之睽。


存于中者見于外。


觸于目者動于心。


此卦取離兌之合。


為二女同居。


志不相投之象。


恰與家人相反。


家人由外而內。


成其匹配。


達于親近。


睽則由內而外。


背其趨向。


終于乖離。


此兩卦之所別也。


而皆因離卦為用。


離在內則和安。


在外則乖戾。


人之情性。


亦由此殊。


內涵光明者。


其行必溫良。


外示苛察者。


其德必悖謬。


易以二卦辨人之心志。


別人之行為。


而有以齊之于一。


使復于中和也。


又曰睽與革為同體卦。


澤火為革。


火澤為睽。


二者只是上下異位耳。


而卦用隨之大殊。


睽為乖離。


革為改變。


乖離則各不相謀。


改變則交相為用。


如仇與友。


仇則志在嫉忌。


而情難同。


友則志在磋切。


而情易近。


為其所受位與時使之也。


實則離兌未易。


二女同居如故。


不過一則有相遠之意。


一則有互益之心。


此兩卦之用。


有可相參證者也。


睽字從癸。


癸為水。


而後天戊癸則反化火。


革卦辭己日乃孚。


己後天合甲化土。


而先天戊己為土。


火生土。


互濟也。


水克火則為互制。


故一則相猜忌。


一則相利濟。


由五行中即可證明。


而不外離兌之象。


一水一火。


兌為澤。


水所聚也。


故亦與水同用。


然不如坎之主化育代坤德耳。


離則能代乾以主天生之令。


為後天之所尊。


故兌不克與配。


而情志難協。


且火在水上為未濟。


水在火上為既濟。


睽以同于未濟。


故成乖違之象。


革以類于既濟。


故有利助之用。


由上下位之易。


而卦德遂殊也。


讀者明此。


則可知睽革之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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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6:5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彖-50


睽小。


事吉。


宣聖講義此全卦彖辭也。


睽以二五正位皆失。


故四德不與焉。


凡卦孚乾坤之一者。


必舉一德以明其用。


睽則僅小事吉三字。


可見其用之不宜矣。


夫睽上下陰陽。


不得和協。


內外時位。


失其主持。


似無可用。


而彖辭稱小事吉者。


何也。


則以睽雖二女同居。


志不同行。


而以說麗乎明柔上而應剛。


是以小事猶占吉。


觀其中互。


即可知矣。


家人因內外同正。


而中互反為未濟。


是其中難誠。


而行易窮。


正難得而變易生也。


睽以中互既濟。


陰陽得濟。


水火相調。


是其中自貞。


而行可易。


象雖戾。


而變復常。


故釋辭稱為得中。


明小事吉之由來。


既曰小事吉。


則大事不吉可知。


睽之名固昭示之矣。


違于外。


乖于物。


戾于情。


悖于德。


將何以大用哉。


小事吉三字。


實明指睽之難大也。


小事義已見前。


不專指所行。


凡事務之細者。


近者。


暫者。


易者。


皆是也。


一言之微。


無關大體。


一動之頃。


無與久遠。


則以中存之誠。


不干外物之咎。


猶得吉占。


不害于己。


天道固包巨細。


世情多概恆速。


數有遠近之殊。


事有難易之別。


睽則僅宜于細者。


近者。


暫者。


易者。


而弗及其他。


為其時位之不當耳。


用生于德。


德昭于位。


見于時。


正位已非。


德用已失。


則睽之小事吉。


實以得中。


而柔能應剛也。


睽果無所用乎。


則事之合者必離。


物之聚者有散。


天道且不免。


而況人乎。


此小事之吉。


亦以能隨時也。


時行則行。


時止則止。


若戾時自用。


則不獨大事不可為。


小事亦難協吉矣。


故易教為指人以行止。


而首在明時。


所謂與時偕行。


與時偕極者。


于睽尤可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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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7:0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彖-51


宗主附注睽卦彖辭僅小事吉三字。


與他卦有元亨利貞四德者不同。


則以睽之用不逮耳。


乾坤四德必合上下卦之用。


衡其有所當者稱之。


本乎天者親上。


本乎地者親下。


故近乾者。


元亨為先。


近坤者。


利貞為主。


睽上離。


雖在後天代居乾位。


德用文明光大。


宜于內藏而外顯。


今睽反在上。


是與下卦不能協和也。


故不克備乾之德。


睽下兌。


固先天少女。


而變成陽。


一陰在上。


象水在澤。


水德潤下。


愈下愈沉。


與上卦不能調濟。


故不克備坤之用。


此由二卦不合所致。


非離兌之不逮四德也。


凡他卦之不以四德稱者。


率類此。


然睽火動而上。


澤動而下。


固已動矣。


吉凶悔吝自生。


此彖辭以吉稱之。


睽既上下相違。


情志不一。


如南轅北轍之不能竟其用也。


如左支右吾之多所拘牽也。


則不足語于大功大業。


而以中互既濟。


人爻一陽一陰相交。


雖失于位。


而得其和。


徒以基不克固。


利不克廣。


僅占小事之吉。


而不及其遠者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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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7:2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彖-52


睽固與家人表裡。


而又為家道之窮。


親且不和。


況殊者乎。


近且難固。


況遠者乎。


睽之限于小事。


正有以也。


譬之在家不能安睦。


貿然出門。


欲于此時遽求快志。


難矣。


吾國自古重家道。


家齊而后國治。


家尚不協。


奚以悅于外人。


語云。


近者不親。


不敢求遠。


小者不省。


不敢言大。


此不易之理也。


睽之不能大用。


豈非時所為哉。


又曰睽卦之用。


與革相證。


已見前。


革之往來卦為火風鼎。


亦與其顛倒卦風火家人相證。


故家人睽革鼎四卦。


皆有相通處。


由家人變為睽。


與由革變鼎。


正同。


故在睽彖辭稱柔進而上行。


得中而應乎剛。


鼎彖辭亦如之。


皆以柔易剛。


上履主位。


而能應剛也。


在晉卦。


亦有柔進上行之語。


則以離之六五一爻。


與睽鼎同。


而小過卦因六五得中。


亦稱柔得中位。


與睽相似。


其象稱宜小事。


正與睽之小事吉一義。


不外柔主正位。


不能大用而已。


凡五爻之為陰者。


率皆類是。


小過以中互大過。


故成其過。


睽則以中互既濟。


故稱睽。


而示其終可通也。


過者失中。


睽者失和。


中和有失。


其用難大。


此易教以中和為貴也。


睽之與鼎。


雖以柔得中。


而離在外。


遂不克充其用。


然時所為。


非事之咎。


故時用為其本旨。


睽之時用。


于爻辭可以見之。


俟講時再詳示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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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7:4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彖辭-53


彖曰。


睽火動而上。


澤動而下。


二女同居。


其志不同行。


說而麗乎明。


柔進而上行。


得中而應乎剛。


是以小事吉。


天地睽。


而其事同也。


男女睽。


而其志通也。


萬物睽。


而其事類也。


睽之時用大矣哉。


宣聖講義此申釋全卦彖辭之義。


明睽之時用也。


離在兌上。


離火兌澤。


上下分馳。


故曰火動而上。


澤動而下。


兩動字含升降之意。


火性炎上。


其動也升。


水性潤下。


其動也降。


而何以動。


則六爻之氣。


周遊終始。


原無止息。


而火與水。


尤流動之物。


火無不炎。


不炎不謂之火。


水無不流。


不流不謂之水。


死灰不炎。


乃火之燼。


?凍不流。


乃水之變。


燈燭之。


光亦有飛揚之志。


池盎之水。


亦存浸滲之情。


不得謂其不動也。


澤雖似止水。


而用在流衍灌溉。


蒸化推移。


仍動也。


合離火以成睽。


其動愈明。


火逼于水。


則有遠避之心。


澤近于日。


則有蒸騰之勢。


此其動又自然而然。


一則上升。


一則下降。


升者終降。


降者不升。


如蒸水成雲。


是暫升也。


雲聚成雨。


是終降也。


故德用不相協。


而名睽。


睽者如目外視。


光自分離。


不復為一。


愈睽愈遠。


而用愈乖。


情愈異。


此離上兌下。


不得不睽。


與易其上下之革。


又殊其趣。


革亦不能協。


而其違悖之德。


在止非行。


在內非外。


則以離反居兌下。


升降同而地位異。


一則異遠。


一則益近。


遠則相忘。


近則相?。


忘者為疏。


?者為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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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8:0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彖辭-54


此革卦之用。


不免于傷殺。


而睽則惟仳離背貳。


以成其驚異猜疑之狀焉。


驚異因于初逢。


猜疑發于夙日。


火與澤之積不相能。


乃有此離奇之象。


故稱人之不和者。


曰水火。


以其德用原參差。


而升降原懸殊也。


上離。


中女也。


下兌。


少女也。


情志既不協。


行動自相違。


故曰二女同居。


其志不同行。


言雖合為一卦而上下相違。


如二女雖同居一地。


而情志難偶。


志存諸內。


行見諸外。


不同行者。


明其動之各異。


如相背行。


去日遠也。


夫同居。


甚親也。


而不同行。


則疏矣。


親反為疏。


近乃成遠。


此睽之用。


實由內而外。


由愛而憎。


正與家人相反。


故傳曰睽外也。


然兌說而離明。


離又有附麗之義。


二卦合。


是說麗于明之象。


兌之一陰在三爻。


離之一陰在五爻。


由三而五。


皆柔居剛位。


且由中爻而進于全卦正位。


故曰柔。


進而上行。


得中而應乎剛。


則以六五居外正位。


與下九二相應。


雖陽位陰爻。


陰位陽爻。


與家人之得正者反。


而上下相應。


一剛一柔。


中爻六三九四亦如之。


合二三四五四爻。


無不剛柔失位。


而各得其應。


陰陽互差。


各得其匹。


升降自異。


各得其宜。


故睽以卦言為乖違。


以爻言為調適。


而中互既濟。


水反居火上。


更得相濟之用。


故稱為得中。


言其剛柔。


失而仍平。


上下違而仍濟。


此二三四五。


及中互中爻之不過也。


不過則中。


中則不偏。


中和之用。


天地所不違。


外相背馳。


內仍諧合。


故有小事吉之占也。


小事雖異于大事。


苟先善其所為。


亦足推而廣之。


在人之善用耳。


明時位之所利。


從剛柔之克平。


本中爻之可諧。


推中互之克濟。


則小事之吉。


實足為大事之基。


故用易者。


貴乎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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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8:2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彖辭-55


睽與通反。


與同異。


凡事物之背馳者曰睽。


阻塞者亦曰睽。


為其不相類也。


不類則不同。


不同則不通。


如二人一北一南。


所行既分。


所至亦異。


此睽之不得與他道同用也。


然睽卦不以睽而終背馳。


則六爻往復。


終必有始。


中爻人道往必有復。


故雖睽而仍可同可通可類也。


釋文曰。


天地睽而其事同。


男女睽而其志通。


萬物睽而其事類。


此三語足明睽卦之用。


非永睽也。


睽于外者協于中。


睽于始者和于終。


睽于近且細者。


融會于大且洪。


貫通乎時用之中庸。


蓋天地睽而事猶同。


睽者時也。


同者體也。


男女睽而志猶通。


睽者?也。


通者情也。


萬物睽而事猶類。


睽者其異也。


類者其同也。


則睽之為睽。


時位為之也。


故睽之時用大矣哉。


與革卦辭正相應。


不外天地之道。


積久者變。


萬物之性。


重見者消。


極則窮。


窮則通。


睽亦如是。


不睽不見其同。


愈睽則愈易同。


此時也。


如秋冬之寒。


易為春夏之溫煖。


不寒不溫。


不煖不涼。


惟有其一。


必見其二。


當其見也。


視為故常。


若不時而見。


則成?異。


此睽之存乎時用也。


時用者變動不居。


周流六虛。


故時至而睽。


時易而復。


在其睽也。


已寓復通之機。


則中所藏也。


氣藏于中。


情藏于心。


此睽在外。


而中互乃為既濟也。


全卦六爻。


時位不一。


隨時變動。


而內外又不類。


如睽釋彖。


已明揭其例。


蓋賓主異位。


動靜異行。


宜否異時。


利害異。


用睽固不可為之時。


而藏有可用之機。


觀于男女睽而志通一語。


足以明其故矣。


男女愛慕。


人之情也。


而?與心難同。


行與情難一。


則睽于事者。


志可通也。


睽于時地者。


精神可接也。


以其原有不睽者在也。


睽卦中少二女。


如姊妹然。


而其嫁也。


各自東西。


不復聞問者有之。


其同胞之親。


出于天性。


雖遠弗隔。


雖疏弗離。


此則睽而不睽者也。


天下事物。


大率類此。


推而擴之。


則睽之用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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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8:4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彖辭-56


宗主附注彖辭所稱火動而上。


澤動而下。


上下違行。


如天水訟。


睽本不適于用。


而又云悅而麗乎明。


柔進而上行。


得中而應乎剛。


是則以睽中互既濟。


中爻三四。


一剛一柔。


內外二五。


一陰一陽。


雖不稱位。


而德相應。


由三而五。


皆陰爻居陽位。


漸進而止于主位。


以柔率剛。


以陰加陽。


是柔進而上也。


兌說以離明。


離。


麗也。


說麗乎明。


在內含和悅之情。


在外有文明之象。


而能相麗。


以不終于背馳。


此睽之用。


彖辭稱其小事吉也。


然所謂吉。


乃凶中之吉。


用不克大。


大則有凶。


此彖辭所指。


限于小事也。


易之大用必因乎剛。


剛失其主。


將奚用哉。


睽之不能大用。


實以陽失其位也。


而在外陽失正位。


在內陰亦失中宮。


內外皆差。


陰陽相易。


陰主其正。


則吉之僅屬小事可知。


陰者從陽為正。


自主為逆。


正逆之分。


即吉凶之辨。


讀者須就卦爻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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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8:5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象辭-57


象曰。


上火下澤睽。


君子以同而異。


宣聖講義此申釋睽象辭也。


睽以離兌合成。


上火下澤。


在象火性上炎。


澤水下潤。


一上一下。


互異其趣。


故名之睽。


睽乖也。


乖異也。


由一而眾也。


在人道。


一而無異。


在物情。


則萬類。


因其同而同之。


以明天地之無私。


因其異而異之。


以盡事物之庶志。


此君子以睽而有所辨也。


睽固異也。


而出于同。


亦歸于同。


是異者時地之象。


人道本天地之中。


立情性之分。


識和乖之理。


明終始之途。


此睽象辭之旨也。


天下事物眾矣。


而莫不同出異行。


愈異愈紛。


不可究詰。


然君子不逐異。


而執其同。


同則不私。


異則不亂。


?物而適其用。


隨事而合其宜。


此異之至也。


而永執厥中。


一以貫之。


則同之至也。


故曰同而異。


不異。


不盡天下之變。


不同。


不明天下之常。


惟變與常。


達者一視。


此同異原無分也。


道之所行。


同則主之。


異則與之。


同則翕焉。


異則闢焉。


此固天地之所依循。


為易乾坤之所掌握。


人物萬類舉不能外焉。


異中有同。


同中有異。


孰為同之。


孰令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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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9:1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象辭-58


總于乾坤。


逾于始終。


睽固有其異也。


而家人先于其同。


人之同者。


見于同人。


乾與離之合也。


物之同者。


見于家人。


巽與離之諧也。


而睽則以異稱。


離與兌之相違也。


如訟之天水違行耳。


違則難和。


不和將安同。


此睽之不得不異也。


而君子則明其同以應其異。


因其異以歸于同。


不失其一。


則得其二。


苟執其一。


則悖于道。


此同而異。


乃人道也。


睽先人道。


故象辭明乎同異。


革主天道。


故象辭重治曆明時。


曆時亦以異而同也。


一日之晝夜。


一年之寒暑。


異也。


而周而復始。


終古如斯。


非同而何。


明乎此。


則知象辭同異之所指矣。


同異之義。


已如上述。


釋者多不明同之與異。


為一而二。


遂以象辭為疑。


夫同異為事物之情。


君子因而同異之耳。


非有為也。


果心存同異。


則悖乎象辭之旨。


象辭明言以同而異。


而字指出同之與異。


原無分也。


同而異。


猶異而同。


換言之。


即由一而二也。


為道無二。


而事物不一。


事物固自道出。


則異固自同分。


明同之為同。


始知睽之所本。


明異之為異。


始知睽之所成。


蓋睽者。


象人之視。


目光自異也。


目原同也。


而遇事物之奇。


心驚而智惑。


遂成異視焉。


此其異自同出。


且為一時之變象。


非本來異也。


故辭以同而異。


明其用。


先知其同。


始知異之所生。


先得其同。


始知異之所成。


若以異為異。


而忘其同。


是昧于格物致知者也。


格物以致知。


則同異無容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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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9: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象辭-59


要知象以人道重。


人道固本天地之道而立。


由同而異亦天地自然之序。


生者日眾。


化者日繁。


求其不異。


不可得矣。


故因應其異而異之。


雖萬事萬物。


無不可盡其情。


此即大學聽訟一章之旨。


而不出格致之道。


讀者當會通之。


夫同異之所名者。


已詳前講。


老氏曰同出異名。


同者其道。


異者其器。


天下物皆然也。


道無二致。


器有眾形。


雖一物也。


不得以一形範之。


表與裡。


中與外。


是同一事也。


不得以一名稱之。


始與終。


分與合是。


此同異所必具者也。


而君子因睽辨其情焉。


君子以道為尊。


由道生德。


德則眾。


而道則一。


德則分。


而道則同。


一之于眾。


始終也。


分之與同。


本末也。


非別有異焉。


後世辯者。


乃創異同之說。


逐物而自窮其?。


異則異矣。


而無以返乎同。


此愈辯而愈惑也。


君子不取焉。


君子之以同而異。


正如睽之離兌皆卦也。


水火皆物也。


而不外于一陰一陽。


陰陽不外于太極。


太極一也。


兩儀則二。


由是而四象。


而八卦。


皆異也。


皆以同而異也。


睽之取象。


人之兩目驚視。


而戾其明耳。


以見異也。


視異而目同。


心驚而志惑。


此一生二。


二生三之謂也。


何竟爭其同異哉。


故後世堅白異同之學。


雖昉于睽。


而悖夫睽之用。


為其非君子之同異耳。


且同異之辨。


要在審事物之情。


非矯枉其辭。


紛紜其說。


蠱惑視聽者也。


如睽之異。


以其志也。


而物因志生象。


事因象生疑。


爻辭中載鬼一車之類。


非果有其事。


乃見之妄也。


妄之與真。


即同異也。


妄因于見。


見發于驚。


此異之非正觀。


如佛說心生相之謂耳。


而世人或不克辨。


反以妄為真。


是自異其心也。


凡此之異。


不得名真異。


君子則必辨焉。


故學有五要。


明辨居其一。


苟辨之不明。


雖聞見猶聾聵。


以其非耳目正用。


為聰明之累也。


聰者能聞。


明者能視。


聞見之失正。


則與聾聵何殊。


人之于事物。


不得徒恃其聰明。


而役心于耳目。


耳目器也。


心則達乎道。


道者不紛不惑。


不妄不執。


惟以情為辨。


處世之要。


無過于是。


心先順夫道。


而後耳目克盡其情。


是辨其異。


仍存其同。


萬物萬事。


儘其自異。


吾心不失其同。


則舉不足以惑吾耳目。


蔽吾聰明。


斯妄見盡除。


而真知灼照。


即所謂一以貫之者。


而自然合乎易教。


豈待求之紛紜奇誕哉。


因講及同異之名。


特為拈出。


使學者知所去取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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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29:5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0


初九。


悔亡。


喪馬勿逐。


自復。


見惡人。


無咎。


宣聖講義此睽初九爻辭也。


初九兌之初爻。


兌為少女。


而九為陽爻。


秉乾初九之德。


潛龍在下之象。


以上接三爻之陰。


外匹四爻之柔。


陰以濟陽。


柔以育剛。


故用協悔亡之占。


謂有悔而終亡也。


凡悔亡皆如是講。


亦含有悔其亡失之意。


即自懺也。


內貞外悔。


初九悔亡。


固易之常例。


然睽初爻在下。


而志躍躍欲試。


其悔之機已在。


乃得兩陰之濟。


始免于悔耳。


且悔亡者。


事之既過。


物之既亡。


悔亦何益。


智者則不自苦。


是悔亡同于無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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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0:0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1


馬與龍同類。


乾稱潛龍勿用。


此稱喪馬勿逐。


其義亦近。


惟九在初。


而六在四。


二者相應。


如雌與雄。


終復相聚。


喪馬自復。


以其將自還反也。


勿逐者。


喪之非時。


逐之無?。


既不能逐。


亦不必逐。


故曰勿逐。


猶乾之勿用。


既不能用。


亦不必用。


皆時位之所為也。


馬雖喪而位不移。


陽雖藏而陰未育。


是以終自復。


不待人之逐也。


凡陽爻得時。


無失可言。


時非而有濟。


失亦仍得。


為物之得失。


皆繫乎時位。


而人實主之。


人之當位乘時。


物亦馴擾繁畜。


如大小畜所占是也。


皆以乾在下。


克主其物耳。


初九陽也。


剛也。


而三四爻。


則陰也。


柔也。


一善一惡。


相與交接。


故曰見惡人之象。


惡人非果害己。


但與善相反耳。


人雖惡而無害于我。


則見之亦何咎。


如昔日之遇陽虎。


見南子之類。


究何損哉。


故占無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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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0:2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2


象曰。


見惡人。


以辟咎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爻辭前數語。


均未加釋。


而獨揭見惡人三字。


可見此三字。


關乎初九爻者。


為重且大也。


初九在下。


原宜潛退之時。


而爻辭不以隱遯為尚。


反以見惡人為言。


此中微旨。


人多忽之。


此釋文必加以辭。


明其要義。


實在辟咎。


正以初九有咎。


不自矜高。


而後免之。


以陽剛之行。


易干高傲之弊。


地位之下。


易逢嫉?之嫌。


故爻辭以見惡人無咎為言。


惡與善仇。


陰與陽敵。


我善而疾惡。


處陽而疏陰。


得位乘時。


猶有不宜。


況初九在下。


而非時者乎。


則見惡人。


非其志也。


而不得不見。


人以我之善。


欲與之近。


則不召自來。


一也。


人因彼之惡。


欲恣其志。


則不見成怨。


二也。


我之善。


人已知之。


而嫉?之心生。


是咎之始也。


我既善。


人希親之。


而狎侮之心生。


是咎之繼也。


我辨于善惡。


人未之諒。


而怨毒之心生。


是咎之成也。


故勢不足。


則不宜屏人于遠。


德不足。


則不宜拒人于近。


彼惡人方有挾而未見。


而我乃深閉固拒。


則仇恨益甚。


其害不旋踵矣。


惟審夫勢之大小。


明夫德之厚薄。


知惡人之來。


而以禮接之。


見惡人之面。


而以誠遇之。


則人將無藉于口。


或更有感于心。


斯人不我害。


而咎反以辟。


故曰以辟咎也。


睽卦大用皆喻變常之道。


而重權宜之行。


初九爻辭。


其始義也。


若在平日。


則遠之不暇。


敢見之乎。


既見矣。


將浼之是憂。


尚何辟咎可言。


此爻辭明睽之道。


非以語于經常之教。


以善而獲咎。


必時位所為。


吾之見陽虎南子。


正值夫初九之時耳。


既見矣。


終無所傷。


可見辟咎之句。


信而有徵。


讀者當由是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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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0:4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3


九二。


遇主于巷。


無咎。


宣聖講義此睽九二爻辭也。


九二內卦之中。


為兌之二爻。


兌初二皆陽。


上與離合。


離之中爻為陰。


九二與六五相對。


陽善遘陰。


故曰遇主。


以六五君位也。


而非君。


乃稱主焉。


凡在上者皆可稱主。


為君為國主。


又凡總事之成者。


如事主店主。


又為之主持或有屬者。


如家主業主物主。


推而言之。


則主有對。


而君無匹。


故主對賓言。


俗稱主客。


君則在內無賓。


惟與后匹。


九二之主。


則含有對之賓主言。


以九二原正位。


而在卦為內。


是后也。


在爻反為陽。


六五在卦為君。


而陰也。


非君之真。


故以主稱。


而喻有賓在。


蓋遇主者賓也。


亦非真賓。


即二爻本位。


位陰而爻為陽。


不得稱后。


乃視如敵體之賓。


而在內又非賓之位。


但曰遇主而已。


不言其為誰也。


然遇主若臣之遇君。


則非其時。


后之遇帝。


又非其偶。


九二之遇主。


而曰于巷。


明其地與時之不當也。


以九二遇六五。


剛柔兩失。


主賓皆非。


而卒然相遇。


不在廟堂之間。


朝市之地。


而于巷焉。


可見事為非常。


情為非正。


此睽所以為家人之變也。


家人六二九五。


內外皆正。


故家道齊。


睽卦九二六五。


內外皆乖。


故人道變。


變則反于正。


雖遇而無義之可言。


禮之可序。


雖所遇者主。


而無尊嚴之分。


光明之行。


是遇主。


猶尋常之相逢耳。


禮既不備。


情亦難通。


行既可疑。


用亦難大。


此遇主。


雖若幸之。


實無取義。


雖若親之。


實多猜嫌。


故在爻辭本有咎。


而曰無咎者。


則以六五九二。


中道未失。


正位猶存。


乃得免耳。


二五原應相得。


剛柔亦應相孚。


徒以互易其爻。


遂使變成倉卒。


而二五本位。


固未變也。


剛柔本德。


仍可交孚。


則因變以成用。


不違睽之大義。


如在紛亂之際。


惶遽之間。


君臣難以分言。


主賓難以禮接。


則變也。


變而能守其位。


終復于常。


則無咎矣。


此讀者所宜先知之者。


睽固全卦皆變也。


爻之得正者。


變而無害于正。


則可占無咎。


況剛爻原可大用。


且得柔之應。


終不違于一陰一陽之道。


又何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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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0:5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4


象曰。


遇主于巷。


未失道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爻辭遇主無咎。


釋文恐人未明。


故以未失道。


示無咎之占所由來。


蓋巷非遇主之地。


而時乃睽變之時。


非常之時。


難責以常道。


是遇主于巷。


猶未失權變之道耳。


且睽為相違。


不易遇。


今九二乃能相遇。


必有其道。


則所謂中正不失也。


二五各守其位。


雖變不離于正。


雖睽而不違于德。


是其道乃未有忒。


兌本悅澤之情。


離推附麗之義。


則剛柔相應。


內外相偕。


雖睽隔于一時。


仍協孚于他曰。


以九二之用。


妙在與六五。


一陰一陽。


仍相濟耳。


以卦言為睽。


以爻言為遇。


睽則為變。


遇則復常。


雖于巷非地之宜。


而非時應事之變。


此釋文稱為未失道。


明其能通權達變。


終不失正大光明之行也。


離有文明之象。


火加于澤。


有照耀成采之觀。


而九二以陽應陰。


又如日光映水之景。


日之蒸水。


為雲為雨。


澤之得水。


以潤以溉。


豈非化育之大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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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1: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5


故遇主云者。


明其有弼主成德之占。


翼君戡變之象。


非徒一遇已也。


不得得位之正。


雖非其時。


仍可大用。


陽而就陰。


剛而濟柔。


其道之成用。


可與同人相擬。


同人曰。


同人于野亨。


此曰。


遇主于巷無咎。


二者雖辭不同。


而用相對。


同人以君子召致在下之民眾。


此則以賢臣弼翼被難之君主。


其致功治平。


原無異也。


惟時有別。


地有殊耳。


細繹未失道一語。


足見九二之遇主。


實成德達道之機。


撥亂反正之本。


非為一人利害之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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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09:31: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3-經文講義-睽卦-釋爻辭-66


六三。


見輿曳。


其牛掣。


其人天且劓。


無初有終。


宣聖講義此睽六三爻辭也。


六三兌卦之上。


中爻之初。


卦以九三六四。


合于既濟。


反之六三九四。


則合未濟。


而全卦二三四五互成既濟。


是以中爻言。


為未濟。


以互卦言。


為既濟。


二者相反。


亦睽之象也。


又六三在九二九四之間。


合成離卦。


與上卦之離相連成用。


而不能得其正。


如人之兩目相通。


則視物必明。


而彼此牽掣。


兩相妨害。


是視而不能正。


見而不能明也。


因六三有離中之象。


故爻辭稱見。


言與上之離共見也。


而所見非正。


故有輿曳其牛。


掣其人之象。


輿在古昔。


必用牛或人。


牽之挽之。


今則反為輿在前。


牛與人在後。


且被輿曳之掣之也。


原句應為見輿曳其牛一句。


掣其人一句。


而中省其人二字。


其人天且劓。


以其殘廢也。


天為天刑。


即天閹。


此生殘也。


劓為鼻刑。


割去其鼻。


或因疾潰去。


此刑殘也。


然此處不重在刑殘或天殘。


祇以殘廢。


官體不全。


生育不備而已。


即輿所曳之牛。


雖未見其病。


既不能牽輿。


反賴輿曳之行。


其為廢物可知。


其人則固有天劓之殘。


而正恃輿牛之掣以動。


則為廢人可知。


爻辭以此明其物之無用。


人之無能。


而輿又安能永曳之掣之行哉。


人牛無人牛之能。


輿亦非輿之正用。


事之離奇。


理之昧惑。


乃經常所不能見者。


而睽六三竟見之。


則果物之咎耶。


抑見者之過也。


睽固以怪異之象。


悖戾之行為用。


則雖奇。


無可驚。


雖異。


無可詰。


為原非常見者。


驟見之。


果物之異。


或視之乖。


果目之差。


抑心之惑。


此君子貴乎辨也。


而六三不易辨焉。


則見所未見。


心亦疑之。


明所不明。


目亦眩然。


此六三之辭。


實睽違之所成也。


然事以理判。


物以情衡。


非理之事。


徒惑于一時。


不情之物。


徒眩于一瞬。


故爻辭繼之。


無初有終。


言其初。


方睽變不能得其正。


至漸而久。


自知其故。


則終能復于常矣。


惟有光明之德。


初雖駭異。


終必分明。


是無初有終。


爻之大用也。


要不可執奇而驚。


以戾于正。


初之所見。


奇固奇矣。


而非常道。


終之所明。


變復于正。


更何戾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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