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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部-陳舊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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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5 20:57: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阜部-陳舊提單

第2097頁

【陳舊提單】ㄔㄣˊ    ㄐㄧㄡˋ    ㄊㄧˊ    ㄉㄢ

(stale    bill    of    lading)又稱過時提單。

指於發行後未在合理時間內向銀行提示請求押匯、承兌或付款的提單。

依西元1962年修訂的“信用狀統一慣例”,信用狀項下的一切單證,應於各該單證作成後,於合理時間內提示,銀行如認為所提示的單證業經不當的耽擱,則可拒絕受理。

提單為所有單證中最重要者,如其提示期日距提單發行日期過久,即將被視為陳舊提單;

至於合理時間的久暫及何種情況下彩認為「陳舊」或「業經不當的耽擱」,並無明確的國際慣例可遵循。

但依銀行習慣,出口商於貨物裝船後,未於適當時間內將提單交給銀行或延誤提示,致不能適時寄交開狀銀行轉交進口商,俾於貨物一運抵目的港時即可報關提貨者,將被視為陳舊提單。

但在航程較短的情形,例如‘臺’‘港’間或‘臺’‘日’間的貿易,於提單發行後,不論如何迅速處理,也無甚可能在貨物抵目的港之前寄達,但只要出口商無不當的耽擱,通常銀行仍受理。

因陳舊提單的認定標準常發生爭議,所以“信用狀統一慣例”於1974年修訂後,已刪除陳舊提單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信用狀……必須規定自提單發行後若干日內,向銀行提示單證的特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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