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一案 黃耆建中湯證佐景醫案】
於此有一重要問題之發生,不容擱置而勿論焉。
問題為何?
即所謂陽虛虛勞,陰虛虛勞之辨是也。
後賢多謂古者民風樸素,惟勤勞是務,故所患虛勞多屬陽虛虛勞,宜建中劑。
今者世風卑下,男女授受相親,故其所患虛勞,多屬陰虛虛勞,宜養陰劑。
二者誤用,禍如反掌云云。
而《蘭台軌範》之說,則較為近理。
《軌範》曰:「古人所云虛芳,皆是純虛無陽之證,與近日之陰虛火旺,吐血咳嗽者,正相反,誤治必斃。
今日吐血咳嗽之病,乃血證,雖有似虛勞,其實非虛勞也。
又曰:「小建中湯治陰寒陽衰之虛勞,正與陰虛火旺之病相反,庸醫誤用,害人甚多,此咽乾口燥,乃津液少,非有火也。
又湯本氏云:「余往年誤認師論及諸家學說,用黃耆建中劑於肺結核。
常招失敗,當時學識尚淺,不知其故。
及讀《蘭台軌範》諸書,乃始曉然。
懼後之人蹈余覆轍,故表而出之,蓋膠飴性大溫,有助長炎症之弊。
芍藥之收斂,又有抑遏皮膚、肺、腸、腎臟排泄機能之作用。
故誤用本方於肺結核時,一方面助長炎症,他方面阻止結核菌毒素之排泄,故令病勢增惡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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