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熱病篇】
濕熱證,始惡寒,後但熱不寒,汗出、胸痞、舌白,口渴不引飲。
自注:此條乃濕熱證之提綱也。
濕熱病屬陽明太陰者居多,中氣實則病在陽明,中氣虛則病在太陰。
病在二經之表者,多兼少陽三焦,病在二經之裏者,每兼厥陰風木。
以少陽厥陰,同司相火,陽明太陰,濕熱內鬱,鬱甚則少火皆成壯火,而表裏上下,充斥肆逆,故是證最易耳聾、乾嘔,發痙、發厥,而提綱中不言及者,因以上諸證,皆濕熱病兼見之變局,而非濕熱病必見之正局也。
始惡寒者,陽為濕遏而惡寒,終非若寒傷於表之惡寒,後但熱不寒,則鬱而成熱,反惡熱矣。
熱盛陽明則汗出,濕蔽清陽則胸痞,濕邪內盛舌白,濕熱交蒸則舌黃,熱則液不升而口渴,濕則飲內留而不引飲。
然所云表者,乃太陰、陽明之表,而非太陽之表,太陰之表四肢也;
陽明之表,肌肉也,胸中也,故胸痞為濕熱必有之證,四肢倦怠,肌肉煩疼,亦必並見。
其所以不干太陽者,以太陽為寒水之腑,主一身之表,風寒必自表入,故屬太陽。
濕熱之邪從表傷者,十之一二,由口鼻入者,十之八九。
陽明為水穀之海,太陰為濕土之臟,故多陽明、太陰受病。
膜原者,外通肌肉,內近胃腑,即三焦之門戶,實一身之半表半裏也,邪由上受,直趨中道,故病多歸膜原。
要之濕熱之病,不獨與傷寒不同,且與溫病大異,溫病乃少陰太陽同病,濕熱乃陽明太陰同病也。
而提綱中言不及脈者,以濕熱之證,脈無定體,或洪或緩,或伏或細,各隨證見,不拘一格,故難以一定之脈,拘定後人眼目也。
濕熱之證,陽明必兼太陰者,徒知臟腑相連,濕土同氣,而不知當與溫病之必兼少陰比例。
少陰不藏,木火內燔,風邪外襲,表裏相應,故為溫病,太陰內傷濕飲停聚客邪再至,內外相引,故病濕熱。
此皆先有內傷,再感客邪,非由腑及臟之謂。
若濕熱之證,不挾內傷,中氣實者,其病必微,或有先因於濕,再因飢勞而病者,亦屬內傷挾濕,標本同病。
然勞倦傷脾為不足,濕飲停聚為有餘,所以內傷外感孰多孰少,孰實孰虛,又在臨證時權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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