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諸稱「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書曰」之類,皆所以起新舊,發大義,謂之變例。
疏「諸稱」至「變例」。
○上既言據舊例而發義,故更指發義之條,諸傳之所稱「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及「書曰」七者之類,皆所以起新舊之例,令人知發凡是舊,七者是新,發明經之大義,謂之變例。
以「凡」是正例,故謂此為變例,猶《詩》之有變風變雅也。
自杜以前,不知有新舊之異,今言「謂之變例」,是杜自明之以曉人也。
稱「書」者,若文二年「書士縠,堪其事」;
襄二十七年「書先晉,晉有信」,如此之類是也。
「不書」者,若隱元年春「正月,不書即位,攝也」;
「邾子克,未王命,故不書爵」,如此之類是也。
「先書」者,若桓二年「君子以督為有無君之心,故先書弒其君」;
僖二年,虞師晉師 「滅下陽,先書虞,賄故也」,如此之類是也。
「故書」者,隱三年,「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
成八年「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如此之類是也。
「不言」者,若隱元年「鄭伯克段於鄢。
不言出奔,難之也」;
莊十八年「公追戎於濟西。
不言其來,諱之也」,如此之類是也。
「不稱」者,若僖元年「不稱即位,公出故也」;
莊元年「不稱薑氏,絕不為親」,如此之類是也。
「書曰」者,若隱元年「書曰鄭伯克段於鄢」,隱四年『書曰衛人立晉』,眾也」,如此之類是也。
案:襄元年「圍宋彭城。
非宋地,追書也」;
隱元年「稱鄭伯,譏失教也」;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
言不能外內也」。
「先書」、「故書」既是新意,則 「追書」亦是新意;
「書」與「不書」俱是新意,則「稱」與「不稱」、「言」與「不言」亦俱是新意,豈得「不言」、「不稱」獨為新意,「言」也「稱」也便即非乎?
《釋例•終篇》云「諸雜稱二百八十有五」,止有其數,不言其目,就文而數,又複參差。
竊謂「追書」也,「言」也,「稱」也,亦是新意。
序不言者,蓋諸類之中足以包之故也。
有田僧紹者,亦注此序,以為序言諸「稱」,「稱」亦即是新意,與下七者合為八名。
斯不然矣。
案「書」與「不書」,其文相次。
若 「稱」字即是新意,但當言「稱」與「不稱」相次,何以分為別文?
明知杜言諸「稱」,自謂諸傳所稱,不以「稱」為新意。
但以理而論之,「稱」亦當是新意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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