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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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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6 16:56: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水污染

 

「水污染」係指水體(包括河川、湖泊水庫及海洋等表面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遭受物質(包括化學性與生物性物質)或能量(包括熱能及輻射性能量)的排入,因而造成該水體的物理性、化學性及生物性等性質的改變,導致水質惡化,致使影響人類活動對該水體原本用途之所需,甚至危害到人體健康,並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亦定義「水污染」係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以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造成水污染的物質,依其性質可分為物理性、化學性及生物性等污染物。

 

物理性污染物以不溶解於水的懸浮固體物質為主,化學性污染物包括無機及有機化性化合物,生物性污染物則包含有微生物類、動物類及植物類等。

 

至於能量性水污物,包括有引發熱污染的溫排水,以及含輻射污染的排放水。

 

我國自1973年起推動十大建設,由於工業的快速發展及國民生活的改善,民生用水及工業用水快速增加,各類型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的水量及水質複雜度也同時上昇,開始發生各類水體污染事件,於是政府於1974年公佈「水污染防治法」,並成立臺灣省水污染防治所專司其職,展開對河川及湖泊水庫的污染防治工作。

 

我國曾發生過多起水污染事件,1983年,桃園觀音鄉農地爆發高銀化工鎘污染地下水之鎘米事件,1986年,臺南縣(註1)二仁溪兩岸廢五金業或電鍍業排放含重金屬銅廢水,隨著溪水流入出海口附近牡蠣養殖場,發生「綠牡蠣事件」,1994年,發生RCA桃園廠及竹北廠附近地下水遭受到含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廢液污染事件。

 

有鑑於地下水污染嚴重,於是政府於2000年發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在海洋污染防治方面的相關業務及措施,最初係屬於「水污染防治法」的管轄範疇。

 

由於1977年在臺灣基隆外海發生布拉格油輪洩油事件,因此在1980年所制定的「商港法」中,又將港灣污染防治列入該法條中。

 

2000年頒布的「海洋污染防治法」,更將範圍擴大至全部海域;

 

該法公佈兩個月後,由於2001年墾丁龍坑生態保護區外海發生「阿瑪斯號貨輪洩油事件」,更加速後續對「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及「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的制定,使我國對海洋保護及海洋污染防治的工作更加完備。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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