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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章)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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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6 16:41: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環境污染(章)總論

 

我國於2002年12月頒布實施「環境基本法」,該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由於人類生活與工商農業生產活動,均需消耗資源與使用燃料,並且將廢水、廢氣與廢棄物等污染物排放至環境,超過環境的負荷,以致發生各種環境污染,如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噪音污染與熱污染。

 

考量我國環境污染歷史事件與管理現況及趨勢,相關議題如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噪音污染、熱污染、空氣污染指標、河川污染指標、新興污染物、戴奧辛、多氯聯苯與環境衛生等,皆為環境污染領域中最受關切之焦點。

 

我國於1950年至1980年以追求經濟成長為國家發展之首要,於環境保護行政組織未臻完備。

 

1969年起由經濟部工業局掌理工業廢氣、廢水及公害防治協調等事項;

 

1971年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並設「環境衛生處」;

 

1979年行政院通過「臺灣地區環境保護方案」,籌劃建立完整的環境保護行政組織體系;

 

1982年行政院衛生署環境衛生處升格為「環境保護局」,1987年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擴大提升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縣市亦陸續成立環境保護署局。

 

藉由環境保護行政組織之建置,推動各項環境污染管理與控制措施。

 

茲依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條文,試就上述關切議題來探討、說明各環境污染之定義,並例舉我國曾發生水污染、土壤污染、熱污染等環境污染事件,如桃園縣高銀化工、雲林縣臺灣色料含鎘造成土壤污染,臺南市二仁溪含銅造成水污染與綠牡蠣事件,臺南市安南區臺鹼公司之鹼氯工廠所造成之汞、戴奧辛與五氯酚的土壤污染,核二、核三廠溫排水排放口附近海域造成熱污染,發生「秘雕魚(畸形花身雞魚及大鱗魚)事件」、「珊瑚白化事件」,及油輪洩油造成海洋油污污染事件。

 

此外,還有新興污染物或環境賀爾蒙等毒性化學物質等之排放,亦造成社會關切,如1979年於臺中、彰化地區發生多氯聯苯污染食用油之「米糠油事件」,都市垃圾焚化爐與部分產業排放戴奧辛之管制等。

 

我國於2002年公告「環境基本法」第3條指出:「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

 

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第4條亦提及:「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可確知於日常生活或生產活動中,減少與控制環境污染,乃全體國民之義務與責任。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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