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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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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17:26: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官田

 

鄭氏時期官方所擁有並招佃耕種之田園土地。

 

原為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所有,稱王田。

 

佃耕王田每戶以一甲為限,地分上、中、下三則,徵收粟米,其埤塘堤圳修築費用,以及耕牛、農具、種籽皆由公司供給。

 

鄭成功佔有臺灣後,改王田為官田,佃耕之人為官佃,在賦役冊上稱官佃田園,納租之法與荷蘭時期相同。

 

鄭成功設承天府,以楊朝棟為首任府尹時,即令府尹查報田園冊籍,徵納稅銀。

 

在1661年(永曆15年)6月所頒布令諭中,再三強調不准混侵土民百姓現有耕種之物業,以確保官田租稅之來源。

 

鄭氏時期臺灣府官田有9,782甲,其中臺灣縣7,102甲(占72.6%),鳳山縣1,892甲(占19.34%),諸羅縣僅788甲(占8.56%),與王田分布情形相近。

 

文武官田為鄭氏宗黨及文武官員及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種,自收其租而納課於官,亦分上、中、下三則,唯土性浮鬆,三年後即貧瘠欠收,耕者多棄其舊業另耕新他,故每三年一次丈量,重新核定稅賦。

 

與官田為鄭氏時期兩大稅源。

 

文武官田開墾之程序,依鄭成功所頒令諭第八條規定:「文武各官開墾田地,必先赴本藩報明畝數而後開墾,至於百姓必開畝數報明承天府方准開墾。

 

如有先墾而後報,及少報而墾多者,察出定將田地沒官,仍行從重究處。」

 

即先報准後開墾,不准先墾後報。

 

開墾後招佃耕種,所收租稅除繳納田賦外,以個人申報者歸個人所有,以衙署申報者,則為衙署經費。

 

且在未築埤圳以前,土性浮鬆,生產量不及官田,故田賦亦低於官田。

 

文武官田之面積20,271甲,其中臺灣縣4,599甲(占22.69%);

 

鳳山縣7,315甲(占36.09%);

 

諸羅縣8,356甲(占41.22%),與官田之分布正好相反,大半在王田區外。

 

較著名之文武官田,有寧靖王朱術桂開墾之竹滬、援勦中鎮蔡文開墾之長治里(莊名蔡文)、左虎衛林鳳開墾之林鳳營等。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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