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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完牌逼「摸鳥」 染「指」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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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4 21:29: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摸完牌逼「摸鳥」 染「指」判4年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擠、壓、拉、搥、扭、捏、打!這不是什麼急救或強身保健的口訣,而是性侵害案被告律師的辯詞。


辯未「擠壓拉搥扭捏打」


50歲楊姓男子,被女牌友指控以手指性侵害,並強拉她的手「摸鳥」,苗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他不服上訴,律師幫他辯護時指女牌友大可用力擠、壓、拉、搥、扭、捏或打,傷害楊男的生殖器加以制止,卻都沒有採取任何動作,顯然出於自願,但台中高分院法官未採信,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當時楊男正開著車,且女牌友的手被壓制著,依常情,一般女性突遭這樣的強制猥褻行為,應會驚嚇過度,無法即時反應。何況車上只有他們2人,又時值深夜,女牌友如這樣做,可能會遭到更殘暴的方式對待;女牌友也說,當時很怕行車發生危險,所以沒有反擊。


女憂發生危險沒反擊


法官調查,100年4月某日晚間,女牌友在女友人住處,與楊男一起打麻將才剛認識,隔天凌晨2點多,牌局結束後,女友人請楊男順路載她回家,沒想到被載到汽車旅館。女牌友見楊男付錢要開房間休息,才驚覺不對,隨即下車。


楊男雖作罷,但因夜已深,女牌友不得已仍再度上車,要求楊男載她回家,途中楊男將生殖器掏出長褲外,強拉女牌友的手「摸鳥」,接著將車停在路邊,撲向女牌友,壓制全身強吻並以手指性侵害得逞。


楊男辯稱,女牌友有愛撫他的性器官,親吻時也有回應,挨告讓他百思不解;二審法官認為雙方當天初次見面,以前並不認識,女牌友沒有誣陷楊男的道理,因此維持原判。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21224/20121224082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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