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音樂●劉焯十二等差律】 隋仁壽四年(西元四○六),劉焯因感十二古律不佳,所以欲平均之,但其平均者為各律管長之差。
而非音程,所以稱為十二等差律。
其法如隋書律曆志所載:「黃鐘管六十三為實,以次每律減三分,以七為寸法,約之,得黃鐘九寸,太簇長八寸一分四厘,林鐘長六寸,應鐘長四寸二分八厘七分之四。」
此即以六十三為一基數,每次遞減三分,然後再以七為寸法除之。
六十三為黃鐘九寸乘七而得,七則為黃鐘與林鐘間相隔七律,所以黃鐘九寸與林鐘六寸間,相差三寸,所以此等差律間相差之實際尺寸為:3寸÷7=0.4286寸至於短次遞減三分,則是由黃鐘9×7=63林鐘6×7=42二者相減再除以7,即(63-42)÷7=21/7=3。
玆將各律管長推求如下:黃鐘63÷7=9寸大呂(63-3)÷7=60/7=8.5714寸太簇(60-3)÷7=57/7=8.1428寸夾鐘(57-3)÷7=54/7=7.7143寸姑洗(54-3)÷7=51/7=7.2857寸仲呂(51-3)÷7=48/7=6.8571寸蕤賓(48-3)÷7=45/7=6.4286寸林鐘(45-3)÷7=42/7=6.0000寸夷則(42-3)÷7=39/7=5.1428寸南呂(39-3)÷7=36/7=5.1428寸無射(36-3)÷7=33/7=4.7143寸應鐘(33-3)÷7=30/7=4.2857寸此種律制,因各管長度之差均相等,所以各律間之音程,自低音部起。
將愈來愈大,也就是高音部各律間之音程,較低音部各律間之音程為大,這種音階在音樂上,實無甚價值。
(莊本立)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