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清代科舉】 清代科舉之制,本於明代。
子午卯酉之年,各省試士曰鄉試。
丑未辰戌之年中鄉試選者,至京師禮部試之,曰會試。
會試中選者,天子親試於殿中曰殿試。
分殿試及第為三等,一等為一甲,祇三名:一狀元、二榜眼、三探花,皆賜進士及第。
二等為二甲,賜進士出身。
三等為三甲,賜同進士出身。
二三甲無實員。
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為編修,餘皆為庶吉士,或用為主事、中書、知縣職。
自順治二年(西元一六四五)肇行鄉試,各省以次開科,分全國為十五榜。
雍正元年(一七二三),敕湖南建立試院,自是乃有十六榜。
清初解額頗廣,全國?
人一千五百三十四人。
順治十七年(一六六○)詔減半取中。
康熙三十五年(一六九六),按省增十數名。
五十年(一七一一),令各省五分加一,後間有增加。
至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十分減一,以為定額,自是不改。
清代科舉之程式,自順治初開科後,即沿前明舊制,首場四書藝三篇,經藝四篇;次場論一篇,表一道,判五條;試五經者,並作詔誥;
後場策五道。
四書主朱子集註,易主程傳,詩主朱子本義,書主蔡傳,春秋主胡安國傳,禮記則主陳皓集說。
清代科舉之大弊在八股制藝。
康乾諸朝均有廢八股改策之談,然遭駁未行,直至清未始變制。
顧亭林嘗言:「八股盛而六經微,十八房興而二十一史廢。」
又云:「八股之害,等於焚書。」
其為禍之烈,由此可知矣。
(陳捷先)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