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漢代賦稅】 漢高帝承戰亂破敗,經濟凋零之後,「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
當漢高祖之世,各地方諸侯王勢力都還很大,財政不能統一,中央法令,在各地方未必能通行無阻,觀高帝紀所言:「重臣之親,或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賦斂。」
中央迫於局勢,承認其有自行收賦稅之權。
食貨志亦說:「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子之經費。」
漢代賦稅可得而述者如下:一、人口稅:人口稅可分為三種,一為成丁的人口稅,二為未成丁的人口稅,三為力役受象的人口稅,即更賦。
(一)算賦:算賦即前漢時之人頭稅,秦時名口賦,後漢稱口算,皆是同一意思。
此稅制據漢書食貨志言:「至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
漢高祖四年(西元二○三),初為算賦,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一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此辦法通行兩漢,沒有變更。
漢代還有一種重要的人頭稅制,即是對於商人及奴婢,特別稅重,「漢律…唯賈人奴婢倍算」。
(二)口錢:口錢為對未成丁者所徵之稅。
其制最初規定:「人七歲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以供天子。」
到武帝時,因對外作戰需要戰費,此項稅制始加重。
據貢禹傳言:「古民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此。
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殺,甚可悲痛。
宜令兒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
天子下其議,令民產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三)更賦:食貨志說:「漢氏常有更賦,疲癃咸出。」
更賦便是免役稅。
以錢而免除力役者,就是更賦。
二、工商稅:漢代工商業最發達的部門,便是鹽鐵。
鹽鐵稅的收入,大有可觀,其次是酒稅、商車商船稅、過口稅、商業資產稅等等。
三、雜稅:雜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上,不占重要地位,但當時社會上所通行的有:(一)貲產稅,(二)牲畜稅,(三)子貸稅錢,(四)漁稅,(五)假稅。
(周金聲)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