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聯合國宣言】 西元一九四一年八月。
美總統羅斯福、英首相邱吉爾,聯合發表大西洋憲章,其中第八點規定:「擬議建立一個基礎較廣泛,而且比較長久普遍安全體系。」
已有建立一個比國際聯盟更為廣泛的新國際組織之構想。
一九四二年元旦,中、美、英、蘇四國領袖,發表「聯合國宣言」,其中規定簽字國應遵守大西洋憲章規定,盡該憲章第八點之任務。
一九四三年,同盟國對軸心國作戰已露曙光,同年十月,四國在莫斯科發表「一般安全宣言」(通稱四強宣言),其要點如下:一、中、美、英、蘇以其在作戰時之聯合行動,共同繼續維持戰後之和平與安全。
二、四國對共同敵人之投降及解除武裝有關一切事項,當共同行動。
三、四國承認在可能最早時期,建立一般性之國際組織,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四、四國在戰爭結束後,不得在他國境內使用武力,並促成一限制軍備之一般協定。
宣言並確定一原則:所有愛好和平之民族一律平等,不分國家大小均可加入此一國際組織。
一九四四年八月至十月間,中、美、英、蘇四國代表會議於華盛頓頓巴敦橡樹園,專門討論與新國際組織有關之各種問題。
十月二十一日,四國同時公布戰後組織聯合國建議案,作為未來維持世界和平機構之規程草案,並將預定設立之新國際組織,命名為聯合國。
其全部權力則置於由五強及其他各國常任代表所組織之安全理事會。
惟因中、美、英、法、蘇五強常任理事國,在會議中採取特殊投票方法頗多爭執,一時無法獲得協議,直至一九四五年二月,美、英、蘇三國首長在雅爾達舉行會議時,才獲得解決。
然後由中、美、英、蘇四國聯合發出請柬,邀請同年三月一日以前對軸心國宣戰,或在聯合國宣言上已經簽字之國家,各派代表參加聯合國籌備大會。
(李守孔)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