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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史學●米黍業菲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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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20:48: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米黍業菲化案

 

米黍業菲化案,經由菲律賓參眾兩院,分別於西元一九六○年七月十五日及十八日三讀通過,緊接著兩院即於十八日晚十一時許,分別批准該案之協商報告,完成了新米黍業菲化案之立法程序;

 

而賈西亞總統亦在國內各方壓力下,於是年八月二日,簽署此次國會特會所通過之米黍業菲化案。

 

故當一九六○年「菲人第一」政策呼聲最高時,米黍業全面菲化法案,便被通過施行了。

 

此項米黍業菲化案之通過施行,實為零售商菲化案後,華僑社會之第二次大劫難,不但直接剝奪了全菲華僑所有經營米黍絞、米麥批發,和零售商之生計,而且由於此項菲化陰影所產生的恐怖感,威脅著其他華僑的生計和安全。

 

本來,華僑在菲經營米黍業已有三百多年的歷史。

 

遠在十六世紀西班牙人統治菲島初期,華僑在米黍業方面已有顯著活動。

 

西人軍政當局食糧的採購,完全假手於華僑。

 

嗣後,華僑經營此業,預先貸款給菲農,收穫後即以米黍清還。

 

因此,米黍經售工作,無論批發和零售,皆由華僑為之。

 

關於華僑米黍業的經營,據一九四八年馬尼拉中華商會的調查,有如下情況:一、輾米廠(俗稱米絞),全菲大規模的輾米廠一百家,規模較小者約三十家。

 

輾麥廠四十家(所說麥即指玉蜀黍),岷市(馬尼拉)米商四十家左右,其他各省華僑商店之兼營米業者約百分之八。

 

二、依賴米業生活者,全菲華僑大小輾米廠生活人數約二千人,輾麥廠五百人,專靠米麥業生活的華僑約一萬餘人。

 

又據菲米黍業管制委員會的統計,一九六○年米黍業菲化律通過實施以前,菲島外僑米黍商共六千一百零九家,屬於華僑者百分之九十九,呈投資本額五千三百萬元。

 

華僑在菲經營米黍業,一向極自由,並無任何明文規定只限菲人方能經營斯業。

 

但自一九四八年底菲島發生米荒,米價上漲,即有人指為華僑囤積操縱,便從事鼓吹米業菲化。

 

當時菲總統基仁洛便頒發第一八四號行政令,授權菲復興救濟署登記全國米商和輾米廠。

 

據稱,目的是在消滅非法米商,防止外僑操縱,凡經營米黍業者,於向該署申請許可證時,菲人有優先權,華商皆被拒絕,此可說是米黍業菲化的開始。

 

迨至一九五二年五月,全非米價又復繼續上升。

 

部分國會議員和報界人士,又復集中指責華商,囤積居奇,檯高米價。

 

結果,眾議院乃提出米黍業菲化案;

 

但經菲華商會提出抗議,指出米價波動與華商無關,並經多方解釋,此項米黍業菲化案乃未獲國會通過。

 

到了一九六○年,正當「菲人第一」情緒與呼聲高漲之際,菲國會第四屆第三次常會,參眾兩院又各提出米黍業菲化案。

 

但適是年五月賈西亞總統有訪華之行,遂曾公開表示不贊成米黍業菲化案。

 

不料賈西亞總統訪華返菲之後,菲國會又於五月二十日休會前通過米黍業菲化案。

 

惟賈西亞總統列該案不利菲華雙方,有損國際友誼等五項理由,予以否決,退回國會。

 

當時賈總統之否決米泰業菲化案,雖獲得不少學者和報界人士之讚揚,但菲國會參眾兩院卻展開抨擊賈總統否決該案之運動,甚且有一些議員指摘賈總統曾受一千萬元的賄賂。

 

賈總統迫於當時情勢,乃與國會領袖商議,結果乃於是年六月底組成一立法行政特別委員會。

 

負責起草另一新米黍業菲化案,並照賈總統意見,把過渡時間延長;

 

俾讓菲人獲得充分時間,以代替外僑接管國內米黍業。

 

賈總統復於七月七日咨文國會重議此案,於是新米黍業菲化案遂於七月內,分別經由參眾兩院通過,而送交賈總統簽署施行了。

 

該律之所謂「米委業」,包括範圍極廣,舉凡米黍的耕耘、輾絞、棧房、運輸,出口、入口,或經手收購與分配,不論是批發或零售,或為任何交易而取得米黍及其副產品,皆包括在內。

 

而所謂「副產品」,在該法中本無明文規定,但後經專為執行該法而設立之米黍業委員的解釋,即用米黍製成品,諸如米粉、米酒、糕餅、家禽飼養等,亦都包括在內,外僑皆不得經營。

 

按照該米黍業菲化案第三條規定,該法從一九六一年正月一日起開始生效,所有外僑經營之零售、批發、運輸、經手、分發,或為交易而取得米黍及其副產品者,皆要在兩年內,清理店務,設法結束;

 

那些外僑經營米黍及其副產品的輾絞、棧房或工廠。

 

則須在三年內結束。

 

凡違反規定堵。

 

得懲處以五年至十年的監禁,及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並在服刑期滿後立即配遣出境。

 

由此,足見米黍業菲化案之嚴厲苛刻,及其範圍與影響之廣泛了。

 

因此,米黍業菲化案之批准施行,六千多家華僑米黍業零售商和批發商,已於一九六二年底全部結束,或移交菲國籍民經營,而六百多家華僑的輾絞和倉庫,也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部關閉或移交菲人接管。

 

但自米黍菲化案施行以後,對於菲華雙方均極不利。

 

因此,菲方有識人士、若干國會議員。

 

曾一再醞釀修改米黍業菲化案,而華僑方面,亦曾努力進行爭取該米黍業菲化案的修改,惟遭菲米委商及米絞商之極力反對,迄無結果。

 

故自一九六四年起,菲律賓華僑遂不得再從事米黍業之經營。

 

過去靠此生活之華僑受害最大,而賴米黍業商經費支持之僑團及文教事業,亦受極大影響。

 

(丘正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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