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六書傷寒明理續論卷之六傷寒三陰三陽脈證論】
傷寒三陰三陽脈證論
傷寒汗、下、溫之法,最不可輕據脈以驗證,問證而對脈。
太陽者,陽證之表也。
陽明者,陽證之裡也。
少陽者,二陽三陰之間。
太陰、少陰、厥陰,又居於裡,總謂之陰證也。
發於外,則太陽為之首。
發於內,則少陰為之先。
太陽惡寒而少陰亦惡寒,但太陽之脈多浮,少陰之脈沉細,與其他證狀亦自異也。
發熱惡寒,身體疼痛,或自汗,或無汗,是為表證,可汗。
不惡寒反惡熱,口燥咽乾,壯熱腹滿,小便如常而大便秘結,是為裡證,可下。
厥冷囊卷,自利煩躁而無身熱頭疼,是為陰證,可溫。
浮、洪、緊、數,此表病之脈。
沉、實、滑、數,此裡病之脈。
微、細、緩、弱,此陰病之脈。
在表者,邪傳於榮衛之間。
在裡者,邪入於胃腑之內。
胃腑之下,少陽居焉。
若傳之陰,則為邪氣入臟矣。
榮與衛俱為表也,亦均可汗也。
然有汗者,為傷風。
風傷衛氣,則以桂枝助陽而汗之輕。
無汗者,為傷寒。
寒傷榮氣,則以麻黃湯助陽而汗之重。
榮衛固為表也,胃腑亦可以為表也。
然以腑臟而分表裡,則在腑為之表,在臟為之裡。
胃取諸腑,可以表言。
若合榮衛腑臟而分之,則表者榮衛之所行,裡者胃腑之所主,而臟,則又深於裡者矣。
審脈問證,辯名定經。
真知其為表邪,則汗之。
真知其為裡邪,則下之。
真知其為陰證,則溫之。
表有邪,則為陽虛。
陰經受邪,則為臟病,而溫裡之藥熱。
如此而汗,如彼而下,又如彼而溫,桂枝、承氣投之不差,薑附、理中發而必中。
大抵治傷寒有法,投劑少差,死生立見。
古人處方立論,曰可汗,曰可下,曰可溫,曰和解,曰少與,曰急下,與夫先溫其裡,乃發其表;先解其表,乃攻其裡,謂知奇者,若網在綱,有條不紊。
論至於此,則知古人之立論甚嚴,而汗、下、溫之法,亦不可輕也,信矣。
經曰:傷寒六七日,目中不了了,無表證,脈雖浮,亦有可下者。
少陰病二三日,無裡證,亦有可汗者。
陰證四逆,法當用溫,而四逆散性寒,豈可用哉!曰醫在九流之中,非圓機之士,不足為語也。
脈雖浮而亦可下者,無表證,謂六七日不大便。
借使大便不難,其敢輕下之乎?少陰病亦有發汗者,少陰本無熱,反發熱而表猶未解,故用溫藥微取其汗也。
借使身不發熱,其敢輕汗之乎?四逆湯用薑、附,四逆散用枳、柴,一寒一熱,病主四逆,固不侔矣。
然傳經之邪,與陰經受邪,初病便厥者不同。
四逆散用藥寒,主先陽後陰也。
四逆湯用藥熱,主陽不足而陰有餘也。
若張氏之論日數,多則曰日數雖多,但有表證而脈浮者,猶可發汗;日數雖少,若有裡證而脈沉實者,即須下之。
此日數之不可拘也。
至如陽極發厥,陰極發躁,陰證似陽,陽證似陰,差之毫厘,謬以千裡,可不深思而熟慮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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