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則害承乃制體用說】
夫氣淫太過。曰亢則害。物極而得復。則曰承乃制也。
蓋陰陽互藏平氣以為和。五行偏勝而為眚。軒岐法則天地。把握陰陽。人稟太極全體至理而生成者也。
故內經所言君火之下。陰精承之者。
相火之下。水氣承之。
木氣之下。金氣承之。
水氣之下。土氣承之。
土氣之下。木氣承之。
謂土必克水。
以水之子木也。
承於土之下。此乃先天和平之配偶耳。 經言亢則害承乃制者。
謂其亢之為害。必得受害者之子。
以承其勝而制之也。
即子復母仇之義耳。原夫木極似金。火極似水。土極似木。金極似火。水極似土。
如風木為病。掉眩甚則肢體拘攣。固勁而不能動。動極靜也。
火之太過。則 木溶金。人為渴汗。土極之病。肉 筋惕。慢驚 。 之類。靜極動也。
金暴斂則反熱。水極則冰凝如石。人病則收引癃結。時工昧知陰陽生殺之機。不究火亢則害陰金。症出戰栗惡寒。當辨目之黃赤。口之干渴。二便通塞。脈之遲數。
以別是是非非。庶無誤人之弊。設若口燥便赤。脈不遲。縱寒戰之甚。急宜清涼為當。時醫輒見戰栗厥逆惡寒。不諳厥深熱亦深之理。逕投熱藥。則如傷寒賦云。
桂枝下咽。陽盛則斃。又有陰症似陽者。
亦有譫言妄語。欲奔泥水。但不甚渴。便清脈遲。俗工認為陽治。賦亦云。
承氣入胃。陰盛乃亡。
凡為良醫者。
須博理廣見可也。
所以承氣解毒等湯。可治似陰之症。理中四逆等湯。可療似陽之急。庸常昧知亢極之變。誤指附子可以治熱病。涼藥可以療寒厥。殊不知有義理當然而用之也。
吁。附子承氣。備為明醫以救人。何期又為庸醫之殺人。仁人君子。其亢則害承乃制之理。豈容不加究此心哉。
且如雜症。木亢則害其土也。
土受木之克害。則不善食。木曰曲直。曲直作酸。故為膈噎中滿等症生焉。
其所承於木之下者肺金也。
土之子。緣肺金主氣。氣屬陽。陽行健。其播敷運化。氣之力也。
肺金大腸。職司傳送。今夫木之亢也。
則侮金而害土。必當扶土之子。金氣之壯。 則能制其木之過。所以法當資益肺金之氣。則木可平。而土可保矣。
俗夫反以耗氣散氣之藥則土益衰。而木愈克。可勝惜哉。
又如火亢可害其肺金。金受火克之極。病則惡寒戰栗。 而發晚熱咳渴。直俟夜半之後。氣血傳過肺金。得微汗方解。此系承乃制之義也。
苟不扶水以濟金。即元氣日索矣。
法當培其陰精真水。
以御君相二火之暴。則惡寒退而潮熱減。自汗而涼。正氣回也。
人或以辛甘之劑。兼以解散療之。
則精液愈涸。而真精愈竭。則虛其虛也余可類推。人身安危之機。在於陰陽互藏以為和。否則五行更勝。克害而生病也。
故經曰。
氣之勝者。
則薄其所不勝。而害其所能勝。嗟夫。亢之所以為害。責在承之不足而起之也。
確乎論歟。致中和以全生者。
良醫也。
大易曰。
造物不致終窮。其久病有待時令遷轉。而承乃制。而自愈矣。
如傷寒待日期傳過而涼者。
即承乃制而痊也。
此造物化工之妙耳。僻處乏醫。則從漢書有云。
不藥當中醫可也。
與其亢則害承乃制之說。庶乎得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