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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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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6 16:54: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天梁 於 2013-4-16 23:06 編輯

污染者付費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即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費用由污染者承擔,包括消除污染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亦稱為「三P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之理念,係於1972年首次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理事會所揭示,強調環境資源是有限的,應以市場機制來決定污染者使用環境資源所需支付的成本,使污染者權衡製造污染的利弊得失後,以研發低污染技術、增設污染防治設備等手段,自行降低產業活動所造成的汙染量。

 

「污染者」的概念亦可延伸到「生產者」身上,督促生產者在產品的製造過程中,必須同時考量環境負荷的問題,讓責任由生產者來承擔,而非消費者。

 

我國在制定「環境基本法」時,已納入污染者付費原則之精神,其中第28條說明:「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

 

除此之外,第4條也提到:「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

 

在實務上,「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法規,皆訂有汙染費用徵收條款,向污染源或業者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回收清潔處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

 

以垃圾處理為例,垃圾處理之費用是附加於各戶之水費中;

 

而臺北市政府於2000年7月起,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皆是落實汙染者付費精神的措施。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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