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治警事件】 (1923年12月16日~1925年)臺灣總督府壓制「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政治事件,稱為「治安警察法違反事件」,簡稱治警事件。
因林獻堂等人在東京發起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受到臺灣總督府的阻撓與壓制,為加強運動推展,蔣渭水等人認為有成立一政治社團的必要。
1923年(大正12年)1月30日依據「治安警察法」第一條規定,石煥長為主幹、發起人41名,以「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之名向臺北北警察署提出申請,3日後被拒。
請願運動的第三次請願委員蔡培火、蔣渭水、陳逢源於2月7日赴日,16日在東京牛込區「臺灣雜誌社」召開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籌備會,決議以林呈祿為負責人向早稻田警察署提出政治結社事前申請,未被禁止;
21日在臺灣雜誌社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林呈祿等16人。
12月16日早晨,總督府針對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突然發動全島性的大逮捕,會員及有關人士49人被拘押,受警察搜索家宅及傳訊者50人,同時封鎖新聞報導與臺灣對外通訊,臺灣政治社會運動人士人人自危。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三好一八,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為由,將蔣渭水等18人起訴。
1924年8月第一審被告全部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
10月第二審蔣渭水、蔡培火、蔡惠如、林呈祿、石煥長、林幼春、陳逢源7人被判4-6個月禁錮;
鄭松筠、蔡年亨、蔡式穀、林篤勳、石錫勳、林伯廷6人被判罰金百円;
王敏川等5人無罪。
被告不服上訴,1925年2月第三審駁回,維持原判決。
治警事件引起臺灣社會高度關心,《臺灣民報》並大幅刊載兩次審判的法庭辯論,事件被告均被視為臺灣人的英雄,群眾盛大護送入獄。
總督府的壓制行動不但未達效果,反而激發臺灣民眾的政治熱情,使得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連署迭創新高。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