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法三號】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民主思潮與民族自決的思想高漲,在此一背景下,促使台灣社會民族自覺、爭取自主的政治活動如火如荼展開。
而日本原敬內閣成立後,對殖民地統治方針實施調整,改派任文官田健治郎出任台灣總督,改變原本武官總督的殖民統治形式。
並對施行於台灣「三一法」進行修正。
最後日本國會修正通過,為大正10年(1921年)第三號法律,因此簡稱「法三號」。
1922年元旦起正式生效,取代原有的「三一法」,施行到日本戰敗投降為止。
法三號案在日本眾議院議會中,進行多次審議,全名為「關於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
共分為五條;
第一條:將日本本土的法律全部或一部份有施行於台灣之必要者,以「敕令」的方式定之。
指定其全部或局部適用於台灣。
第二條:在台灣需要法律的事項中,有關沒有應當施行的法律者或者難易按照前條的規定者,限於因台灣特殊的情況,而有必要者,得以總督命令規定之。
第三條:前條之命令,應經主管大臣奏請敕裁。
第四條:在臨時緊急時,台灣總督得不依前條的規定,即時制定第二條的命令。
另外臨時緊急時總督可以制定命令,制定後,須立即奏請敕裁。
如不得敕裁者,則台灣總督須即時公佈該命令失效。
第五條:依本法由台灣總督所制定之命令,不得違背施行於台灣的法律以及敕令。
「法三號」主要是以「內地延長主義」為指導原則,盡量以日本內地法律施行於台灣為原則,縮小內地人和台灣人之間的差別待遇,藉以提高台灣人對日本的認同。
總督制定律令的權力較以往削弱許多,但是總督擁有律令制定權的本質還是不變。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9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