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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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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8:18: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派出所

 

臺灣最小警勤區單位、組織或建築機構。

 

廣義派出所除了分局轄下派出所外,也包含分駐所、流動派出所及警察駐在所。

 

法源來自內政部警政署建置之《警察勤務條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等法規,設置目的在於執行所轄區域的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

 

派出所位階為警察局或警察分局之下,設置原則是兩個以上警察勤務區(警勤區)即可設置,惟派出所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為原則。

 

其中,分駐所位階較高,一般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也可設置分駐所。

 

除此,為了執行專業性警察任務、特定地區守護任務、為民服務等工作,可以免受兩警勤區區域的限制。

 

除此,若因地點偏遠等因素,派出所亦可以以警察駐在所形式存在。

 

派出所的轄區區域規劃須由警政署或地方政府評估,其標準為警勤區數、警務工作、案件件數、交通狀況、轄區發展及行政區域。

 

設置後,除了由地方政府核准監管外,亦必須控管其維護治安、交通能力、等狀況。

 

一般來說,派出所的警力配置、勤務運作及成效、警用裝備器材配置、設置地點等經費,都由該管地方政府負擔,警政署只需備查。

 

但警政署轄下,如航空警察局、鐵路警察局等所轄屬的派出所則為例外。

 

例如位於台東縣蘭嶼鄉所設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台北分局蘭嶼派出所」,就隸屬警政署轄管範圍。

 

派出所及所內警察首要勤務,分別為勤區查察及巡邏。

 

此工作由派出所基層員警執行,重點在於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維護社會治安及防止危害。

 

衍伸的工作包含:執行檢查、取締、盤詰、臨檢、臨場檢查、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守望。

 

為了駐點需要,亦可在所內設置值班值勤台,由服勤人員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及臨時勤務派遣。

 

就其派出所巡邏方式,則可視轄區面積、治安、地理、交通情形,採用步巡、車巡、騎巡、船巡或空中巡邏。

 

派駐派出所的基層警員,由所長負責所內員警任務調派。

 

派出所勤務時間為24小時無休,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24時止。

 

其中,零時至6時為深夜勤,18時至24時為夜勤,餘為日勤。

 

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上層令派出所規定奉行。

 

服勤警員每日勤務以8小時為原則,但必要時,可以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

 

派出所巡邏、服勤警員須每週輪休全日二次。

 

若此輪休因臨時事故、待命服勤停止,得以補假。

 

派出所基層員警服勤時間分配,以出勤4小時、休息8小時為原則,但亦有每日連續八小時睡眠時間及深夜勤務不超過4小時的調配慣例。

 

因為勤務規劃需要,派出所針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編組、服勤方式互換及服勤時間分配,須訂定勤務基準表。

 

該規劃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並妥於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

 

若派出所警力較薄弱,也必須有其規劃。

 

例如所內員警3人至5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2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

 

相關執勤若因地點偏遠等因素,必須夜間值班者,則可改為值宿。

 

臺澎金馬各地縣市區域大小不一,全國或各縣市派出所總數量常有所更動。

 

以人口最多的臺北市而言,2008年派出所數量為93所,擔任的警勤區域達2,230區。

 

而人數最少的澎湖縣,若含分駐所、警察駐在所則有29所。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2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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