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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海港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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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8:16: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海港檢疫

 

防止由疫區輸入疾病而採取的管制措施。

 

日治時期主要管制方式有海港檢疫與航空檢疫兩類,均須依照「傳染病豫防法」執行之。

 

海港檢疫制度始於1877年(明治10年)日本內務省發布「虎列剌(霍亂)豫防法心得」,為其海港檢疫制度之原始法源,1880年復公告「傳染病豫防規則」施行全國。

 

為因應中國地區霍亂與鼠疫之流行,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暫用日本之船舶檢疫手續,開啟基隆、淡水、安平、打狗(今高雄)、鹿港等海港檢疫之始。

 

1899年依據日本國內之「海港檢疫法」制定「臺灣檢疫規則」,以府令第105號指定基隆、淡水、安平、打狗為檢疫海港。

 

1900年於基隆設海港檢疫本所及淡水支所,1902年因中國霍亂猖獗增設10個臨時檢疫所。

 

日治時期臺灣之海港檢疫,均屬港務單位之責任;

 

惟至1922年(大正11年)臺灣實施日本「海港檢疫法」前,出航日本之船隻常因中國疫情變化,而被日本對口港列為強制檢疫之對象。

 

1935年(昭和10年)後,臺灣海港檢疫制度漸臻穩定,其官制、人力與檢疫站,隨港口數增加而逐年增設,檢疫能力已接近日本重要之國內港。

 

1931年,臺灣依據1921年之日本「航空法」第41條制定航空檢疫規則,針對疫區飛來之軍用機及定期航班執行檢疫,其工作準則與執行內容與海港檢疫相似。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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