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科舉】 以開科考試選任官吏的制度。
科舉制度始於隋、唐,完備於宋,明、清兩朝沿襲之,至1905年(光緒31年)廢除。
臺灣施行科舉始於鄭氏統治時期,1666年(永曆20年)孔廟建成後,於承天府等地開科考試;
清朝治臺後,1686年(康熙25年)始定臺灣學額,每三年錄取文童、武童生各30名,臺灣、鳳山、諸羅三縣學,每三年錄取文、武童生各12名。
雍正、乾隆以後隨行政區劃的變動而調整。
童生需參加縣考、府考,通過後,由臺灣道按臨考試,中式者稱為生員(通稱秀才)。
生員赴鄉試前需經科試,合格者方可考鄉試。
中舉人後,再到京師會試、殿試,合格者即為進士。
中進士後或入翰林院,或為京官、外官,最低為正七品的知縣,考用合一。
因臺灣是新收入之版圖,在鄉試(文科)上另編「臺」字號,由臺灣的生員彼此競爭,給予一個舉人名額以示優待,1810年(嘉慶15年)增為4名,並分閩(福建)籍、粵(廣東)籍、郊籍(郊商子弟)分別錄取;
進士亦另編號,在參加會試的臺灣舉人增至10名後,奏請取中1名。
1823年(道光3年),竹塹(今新竹市)舉人鄭用錫成為臺灣「開臺進士」。
在武科上則未另編字號,不優待臺灣武人。
科舉考試的內容,文科為儒家經典,武科加考騎射,分由臺廈道、巡臺漢御史、臺灣道、臺灣巡撫主持,鄉試需赴省城褔州(臺灣建省前後同),會試、殿試到北京。
為方便考生,在臺官員於褔州、北京設有會館,供臺灣舉人、進士宿住。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