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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解除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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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3:27: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10:25 編輯

史學●解除戒嚴

 

結束長期戒嚴的政治改革。

 

簡稱解嚴。

 

1987年7月14日,蔣經國總統明令宣告臺灣地區自7月15日零時起解嚴,並同時施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結束臺灣長達38年的戒嚴時期。

 

在長期的戒嚴體制下,為數可觀的平民遭到軍法審判,其中冤、假、錯案為數不少,政治性案件亦牽扯甚多。

 

「戒嚴法」原本規定解嚴後受到軍法審判的人民,可以向普通法院要求「上訴」。

 

原本的軍法判決已經定讞,甚至執行完畢,解嚴時軍法系統也獨立於普通法院之外,不受最高法院管轄。

 

其中所謂的「上訴」,實際上是人民針對原軍法審判定讞的案件,可以透過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要求。

 

然而蔣經國總統主導的中國國民黨當局,因特殊的考量,不願使戒嚴時期人權受害者有依法重審的機會,遂以「國安法」凍結原本「戒嚴法」規定解嚴以後的體制內救濟管道,「轉型正義」從而難以實現。

 

此外,「國安法」延續戒嚴體制對人民遷徙自由的限制,特別是針對遭到限制返國的政治異議人士(又稱黑名單),而賦予行政機關有權不許可「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的入出境申請。

 

至於「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國安法三原則」,顯示蔣經國此一政治改革方向並不徹底。

 

解嚴是臺灣結束戒嚴體制的里程碑。

 

不過,戰後臺灣的憲政體系不僅受「戒嚴法」的影響,亦受到動員戡亂時期(或非常時期)特別法體制的嚴重牽制,「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100條仍箝制言論自由,只要與國民黨當局不同的國家認同,就可能構成叛亂罪。

 

加上「國安法」的配套安排,使解嚴還達不到「戒嚴法」原本規定改革效果,也不足以使臺灣的法律體系回歸民主憲政的常軌。

 

就此而言,解嚴是臺灣朝向自由化發展重要的一步,但自由化改革卻未因此而完成。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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