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10:15 編輯
【史學●豫防衛生】
日治時期運用公共衛生手段所施行的疾病防治。
除一般檢疫外,尚擴及婦幼衛生、國民體格素質、衛生教育/統計等。
日本有鑒於傳染病豫防法不足、人口轉型停滯、國民體位不良等現象,於1916年(大正5年)組織「保健衛生調查會」,進行人口與國民建康狀態調查。
該會建議衛生行政應增加婦幼衛生、慢性傳染病防治、農村衛生等八大項目,並發展為1936年(昭和11年)之後日本預防衛生發展指針,促成厚生省設立(1938年)、地方保健所法之立法(1936年)、保健婦制度(1941年),及衛生事務回歸內務省(1942年)等變革。
日治時期臺灣之衛生行政以防疫為重心,預防衛生的概念與相關制度出現稍晚亦不盡完全。
1938年厚生省設立後,本應廢除臺灣警察對衛生事務之管轄權,另立機構掌理預防衛生工作;
然而臺灣以情況特為由,預防衛生工作仍續由警務局衛生課管轄,相關新設機構暫未設置。
至1941年臺灣總督府才成立財團法人「臺灣保健協會」,10月於廣末町(今臺北市中華路)設臺北保健舘;
惟相關衛生業務並未回歸民政局,因此臺北保健舘館長係由警務局衛生課課長曾田長宗兼任。
據母法「保健所法」規定,臺北保健舘內設有庶務部、母子衛生部、預防衛生部、保健指揮部等單位,實際工作則以婦幼衛生、衛生教育、衛生調查為主要範圍。
其中,僅母子衛生為新設項目,預防衛生及保健指揮部係延續既往之衛生警察防疫任務,惟新增結核防治及精神病衛生等工作。
臺北保健舘因編制緣故,僅能服務周邊人口約6萬人;
1944年後各州廳方援例成立保健所,全臺共有9所,但因戰火波及,業務旋即陷入停頓。
由於臺灣地區警察之衛生業務並未歸建民政部門,保健舘/所之設置又緩不濟急;
1936年遂由臺中州開始,以警察出張所為範圍,設立保健組合173個,以補保健所成立前新增預防衛生工作之不足;
1938年後該制度擴及全島,各州廳援例以警察出張所成立保健組合與衛生組合,兩者任務並無差異。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