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06:37 編輯
【史學●開墾令】
鄭成功為開國立業所頒布的開墾土地之令。
鄭氏時期漢人草萊初闢,所開墾或耕種之田園,分為四類:一為營盤田(即屯田),二為文武官田,三為官田,四為鄭氏私有田。
屯田係襲自明朝「衛所制」,即以衛所田自給,除邊兵外不須朝廷撥餉以養兵。
鄭成功承襲其制,以屯駐之兵,平日耕地以自給,有事執戈以征戰,所開闢的土地,又稱屯田。
文武官田為文武官員私墾之土地,所得歸私人所有,部分支應衙署費用。
官田為接收荷蘭時期之王田,交由士民耕種,官府收稅以支應國用。
鄭氏私有田為鄭芝龍時期以「三金一牛」招佃所開墾之土地收入,全歸鄭氏所有,官府不得抽稅,即入清以後之「外九莊」。
1659年(永曆13年)鄭成功南京之敗,糧餉喪失殆盡,東征臺灣時乏糧,由暹羅等地進口食糧,因南風未起,船運未能接濟。
雖以重金購買民糧,所得亦有限,而清朝又頒遷界令,實施海禁政策,無法自閩粵沿海獲得食糧。
因之,1661年5月攻下普羅民遮城(Proventia),派兵圍困熱蘭遮城(Zeelandia)後,即以臺灣原為鄭家土地,暫借荷蘭人,現在需要此島,故來索取,並非來征戰之理由,改赤崁地方為東都明京,設承天府與天興、萬年二縣。
6月14日,鄭成功以「東都明京,開國立家,可為萬世不拔基業」為由,令文武各官創建田宅,以遺子孫,下開墾令八條:(一)承天府安平鎮,本藩暫建都於此,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家眷暫住於此。
隨人多少圈地,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取一時之利,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二)各處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隨意選擇創置莊屋,盡其力量,永為世業,但不許紛爭及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三)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設立衙門,亦准圈地創置莊屋,永為世業,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四)文武各官圈地之處,所有山林及陂池,具圖來獻,本藩薄定賦稅,便屬其人掌管,須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竭澤而漁,庶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五)各鎮及大小將領官兵派撥汛地,准就彼處擇地起蓋房屋,開闢田地,盡其力量,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六)各鎮及大小將領派撥汛地,其處有山林陂池,具啟報聞,本藩即行給賞,須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竭擇而漁,使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七)沿海各澳,除現在有網位、罟位,本藩委官徵稅外,其餘分與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前去照管,不許混取,候定賦稅。
(八)文武各官開墾田地,必先赴本藩報明畝數而後開墾。
至於百姓必開畝數報明承天府,方准開墾。
如有先墾而後報,及少報而墾多者,察出定將田地沒官,仍行從重究處。
以上條款,第一至第四條,為規定文武官田之開墾與取得;
第五、六條針對營盤田之規定;
第七條為港澳之接管與徵稅;
第八條為開墾相關規定。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