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9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立院三讀 公共場所應廣設傻瓜電擊器】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3-1-3 20:11:31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立院三讀 公共場所應廣設傻瓜電擊器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邱宜君/台北報導〕台灣每年大約發生兩萬名抵達醫院前心臟停止個案,為了搶救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的生命,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案」,比照美國公共場所設置俗稱「傻瓜電擊器」的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公告公共場所應設置AED或其他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並得給予獎勵或補助設置。


鼓勵救人 民眾施救損害免責


為鼓勵民眾動手救人,修正案明定,未來救護人員以外的人,為了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也就是說,民眾使用公共場所設置的AED或其他必要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以心肺復甦術急救他人,如果造成任何損害,都將一概不罰,救護人員在非值勤期間也比照適用。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指出,根據日本經驗,公共場所使用AED急救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的急救成功率,可由原來的七%,提高到三十八%。


衛署半年內決定優先設置場所


王宗曦表示,第一階段目標希望達到英國標準,即每十萬人口二十五.六台,即目前還需要增加兩千四百台。


王宗曦表示,衛生署會在法案通過後三到六個月內,針對授權子法再開會議決定應設置場所的優先順序,目前評估原則分為四個面向:高齡人口密度、發生緊急醫療事故之風險、醫療院所可近性及設置效益。


例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常聚集作運動的體適能中心或是公園,可能就需要優先設置。


中指蕭條款 救護車須裝錄影器


此外,有鑑過去社會發生阻擋救護車的「中指蕭」事件,為保障急救者與傷患者權益,並避免救護車內外糾紛缺乏舉證,修正案也增訂救護車應裝設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以便舉證或還原事故發生時的狀態。

 

引用:http://n.yam.com/tlt/healthy/20121226/20121226088935.html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10 學習 +10 收起 理由
文昌 感謝發帖!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13 08:46 , Processed in 0.390627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