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應繼分】 應繼分,乃指繼承人為多數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得繼承之比率。
有法定應繼分與指定應繼分二種情形:一、法定應繼分:即法律所規定各共同繼承人得繼承之比率。
為強制規定,各繼承人不得以合意變更之。
又因有無配偶之存在而異其規定。
(一)無配偶時,各順序血親之應繼分為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一一四一)。
如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民一一四二II)。
(二)有配偶時,其與各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之應繼分為:1.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3.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二(民一一四四)。
(三)無各順序血親繼承人時,配偶之應繼分為遺產之全都(民一一四四Ⅳ),如配偶有二人以上時,則各配偶之應繼分平均。
二、指定應繼分:係指由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之應繼分。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民一一四三)。
唯上述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但書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為修正養子女之差別待遇,將予以刪除。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