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親系親等】 親系者,親屬關係之聯絡也,與親等為表示親屬關係之遠近,微有不同。
親系,可分為血親親系和姻親親系,又均有直系、旁系及尊親屬、卑親屬之別。
一、血親親系(一)直系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因此曾祖父母、祖(外祖)父母、父母即為己身所從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而子女、孫(外孫)子女,都是由己身所從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旁系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如叔伯祖父、叔伯等,與父母以上同輩者稱旁系血親尊親屬。
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等,與己身同輩者為同輩親屬,其與子女以下同輩者,如姪子女、外甥(女)則為旁系血親卑親屬。
二、姻親親系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民九六九),其親系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
如己身與子女為直系血親,但媳婿為直系姻親;
己身與伯叔父為旁系血親,伯叔父母為旁系姻親。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
如妻之父母與己為直系姻親,己與妻之兄弟姐妹為旁系姻親。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
如夫之繼母為夫之直系姻親。
妻亦相同,又如妻之兄弟之妻為妻之旁系姻親,夫亦相同。
親等之計算方法,有羅馬法與寺院法二種,我民法採羅馬計算法。
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
第九百七十條規定姻親親等之計算。
一、血親親等(一)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如己身與父母為一親等,與祖父母為二親等。
(二)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出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如己身與兄弟為二親等,與伯叔為三親等,與舅表姐妹為四親等。
二、姻親親等其計算方法與姻親親系之計算方法同,如兄弟之妻與己身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而己身與配偶之父母則為一親等之直系姻親,與妻之兄弟之妻則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