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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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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13: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假釋

 

在目的刑主義下,自由刑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而定期刑制度之缺點之一,在長期刑之受刑人若能提前改悔向上,亦須刑期屆滿始能出獄,殊與目的刑主義之理論相違。

 

為補救此種缺失,乃有假釋之設,以期緩和目的刑與定期刑間之矛盾。

 

假釋者,附解除條件之出獄也。

 

即未屆出獄之期而附以解除條件姑先許其出獄是。

 

「假」為姑先之意,「釋」即出獄。

 

解除條件指「在所餘刑期內再犯罪」而言。

 

解除條件成就時,出獄之許可失其效力,所餘刑期仍應執行。

 

解除條件不成就時,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不再執行。

 

對於受刑人之自我改過,甚具鼓勵作用。

 

依刑法規定,假釋之要件為: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

 

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

 

由監獄長官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出獄者雖已恢復自由,但應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之一種)。

 

在假釋中更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撤銷其假釋。

 

撤銷假釋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仍須補服原刑。

 

倘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則餘刑不再執行。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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