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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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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13: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時,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須因講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始得為之(民訴五三二、五三八)。

 

例如甲已將其某房地出賣予乙,嗣又以之出賣予丙,乙為防止丙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得聲請該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以禁止甲就該房地為移轉、設定抵押、出租或其他處分是。

 

再如就某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如建築、伐木、採礦,以及通行權、占有狀態、扶養義務、執行業務權利、使用商標、禁映電影等之法律關係,就目前原狀或就某種狀態,為禁止變更或暫定其狀態是),亦得為假處分之聲請。

 

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

 

其未能為此之釋明者,亦得提供相當擔保以代釋明而准許假處分之聲請。

 

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處分。

 

凡此皆準用假扣押之規定,二者並無不同(民訴五三三前段)。

 

假處分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訴五三四)。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

 

假處分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民訴五三五)。

 

且非有特別情事,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民訴五三六),以保證債權人之權益。

 

至假處分之撤銷並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七條之規定。

 

以上為假處分之裁定程序,至假處分之執行程序,詳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四十條。

 

(耿雲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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