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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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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12: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假決議

 

股東會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就公司之通常或特別待決事項集會行使決議權。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是為通常決議方法。

 

而就特別重大事項,例如公司合併或解散,變更章程或許可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等等,公司法則規定應依特別決議方式為之,其出席股東代表股份之法定最低額較高些。

 

關於應行通常決議事項,倘出席股東會之股東不足定額,即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未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而仍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此時尚未有通常決議之效力。

 

公司應將此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行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

 

第二次所開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可決,該假決議即視同具有通常決議之效力。

 

假決議僅限於就通常決議事項,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不足法定數額時,始有適用,乃一權宜措施;

 

事項屬須經特別決議者不適用之。

 

(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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