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通姦罪】 通姦罪,亦稱和姦罪,謂有配偶而與人通姦之犯罪。
其立法例,隨國情而有異。
有不視通姦為犯罪行為者,稱不罰主義,如英國、日本是。
其重妻之通姦而輕夫之姦行者,謂之不平等主義,如法國、義大利是。
不論配偶之任何一方與人通姦,皆受同等之處罰者,謂之平等主義,如我國現行刑法及德刑法是。
其僅處罰妻之通姦行為者,謂之片罰主義,如我國舊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日本舊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是。
我國古代為男系中心之社會,夫對妻有所謂夫權,基於禮教之觀念,就男女和姦有傷風化之行為,固明定其為犯罪,惟對於有夫之婦犯之,則加重其刑,以其侵害夫權之故耳。
如唐律「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是。
民國以還,暫行律僅就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設有處罰之規定,其餘私通、野合,則委之於教育感化及輿論之制裁。
按通姦罪之本質,乃為妨害婚姻生活,貞操義務,原應互守,若只責女方,殊未見妥。
左傳云:「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易法則亂。」
古有明訓。
故前立法院修改刑法時,初稿及修正案,均改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以示平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是即通姦之法定罪刑。
所謂配偶,指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且其婚姻關係存續中者而言。
若未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均不得謂為有配偶。
至配偶之身分,須經正式結婚,若僅有同居關係,不得謂有配偶之身分,不能成為本罪之主體。
妾對於家長之關係,既無妻之身分,自不能以有夫之婦論,縱屬與人通姦,其行為亦不成立犯罪(最高法院十九年非字第二一二號判例)。
至所謂相姦者,即有配偶者所與通姦之相對人,均無分男女。
通姦為異性間之行為,乃屬必要共犯之一種,故法律處以同等之刑也。
(朱敬恆)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