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依當事人明示之意思或法律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就其外部關係而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選擇的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其各為全部之給付或分別為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就其內部關係而言,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則由該債務人單獨負擔。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減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該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於他債務入亦生效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關於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免其責任。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完成者亦同。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受領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於他債務人亦生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或其他行為,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是為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求償權。
求債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是為求償權人之代位權。
是項代位權之行使,不得有害於原債權人之利益。
(錢國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