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陸海空軍刑法】 陸海空軍刑法,是對侵害軍隊戰鬥力,所定國家刑罰權之法律。
屬於國內法、公法、實體法、特別法及強行法。
陸海空軍刑法係民國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二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其第二條、第一百一十二至一百二十二條條文,施行以迄於今。
計分兩編,第一編為總則,凡十五條,規定法例、文例、刑之執行及刑事責任等項;
第二編為分則,凡十七章、一百零七條,規定犯罪之特別要件及刑罰之標準。
合計一百二十二條。
陸海空軍刑法對人的效力,即對何種人得為本法的犯罪主體,其適用於具有軍人身分或與軍人有關之特定人員為原則,第例外亦及於普通人民;
其例外適用情形,兼採特定時及特定犯罪為條件,於第二條明定,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叛亂、暴行脅迫、侮辱、盜賣軍用品、掠奪、詐偽、損壞軍用品,及違背職守等有關之罪,亦有其適用。
陸海空軍刑法對地的效力,即何種場所適用本法。
其同於刑法採屬地主義為原則,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領域包括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及想像上之領域在內,其第四條規定:「陸海空軍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刑法或其他法令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內犯罪論,其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之本國人民與從軍之外國人及俘虜犯罪者亦同。」
其例外以本法因軍事需要而制定,其域外效力應強於一般刑法,乃於第三條明定:「陸海空軍軍人在民國頒域外犯本法所列各罪者,仍適用本法,非陸海空軍軍人在民國領域外犯本法第二條各款之罪者亦同。」
陸海空軍刑法雖有總則之設,但刑法總則關於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共犯、刑、累犯、數罪併罰、刑之酌科及加減、緩刑、假釋、時效,及保安處分各章,如為本法規定所未及,且與該法之規定不相牴觸堵,當然有其適用。
又陸海空軍軍人,除本法所列各罪外,有犯其他法律者,適用其他法律;
所稱其他法律,包括刑法及特別刑法。
(梁炤)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