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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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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06: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陪審團

 

陪審團(Jury),為應某一特定刑事或民事案件審判或刑事偵查程序之進行,依法律規定擇定之一群人,在承審推事或法院監誓下,組織成立之司法單位,循承審推事或檢察官實體及程序法之指示,基於證據。

 

於偵查中,擔任事實認定之職責而決定應否對被告提起公訴(Indictment);

 

或於刑事審判中對被告為有罪無罪之判決;

 

或於民事審判中為當事人間勝訴敗訴之判決(Verdict)。

 

除偵查程序中稱「大陪審團」(GrandJury)外,餘皆得以「小陪審團」(PetitJury)呼之,陪審員(Juror)係自對案件有管轄權法院轄區內有公民權之居民中選出。

 

陪審員在未宣誓就任前稱Venireman,陪審團之代表人或發言人稱Foreman。

 

依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U.S.ConstitutionArt.3,Sec.2)及同法第六修正條款(TheSixthAmendment),刑事案件應經陪審團審判為被告憲法上之權利DuncanV.StateofLouisiana,391U.S.145(一九六八),該項權利之拋棄未經法院同意得不為之SingerV.UnitedStates,380U.S.24(一九六五)。

 

(華詒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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