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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牽連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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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7:10: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牽連管轄

 

刑事案件,固應依事務管轄及土地管轄定其有固有管轄權之法院,惟案件間因具有某種關係。

 

如概由其固有管轄法院分別管轄或審判,難免有背訴訟經濟之要求,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乃有牽連管轄之設,許具有相牽連關係之不同一案件,由其中一法院合併管轄或審判。

 

稱此具有相牽連關係之案件,為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七條規定,其情形有四: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及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有固有管轄權之案件,因與他案件相牽連,在未繫屬前,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數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則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

 

此種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

 

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刑訴一五)。

 

已繫屬於數同級法院者,如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訴六II);

 

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刑訴六III後段)。

 

受移送法院仍應分別判決。

 

(陳樸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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