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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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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7:03: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殺人罪

 

個人法益以生命為最重,從而刑法之保護個人法益,亦以殺人罪居首。

 

殺人乃不法戕害生命之行為,文明社會無不列為犯罪而加以制裁者。

 

我國現行刑法將殺人罪分為普通殺人罪、普通過失致死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激於義憤殺人、殺嬰、加工自殺及業務上過失致死等類形。

 

普通殺人罪之犯罪客體以自然人為限,亦即指出生以後死亡以前之人類而言。

 

其構成須有殺人之故意、行為與結果。

 

至於殺人之動機如何及決意之遲早,對於故意之成立不生影響。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係刑法就被害人之身分所設之加重殺人罪類形。

 

直系血親尊親屬乃己身所從出之人,情親罔極,倘有弒逆之舉,則惡性深重,勢非從重制裁,無以維護倫常。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乃刑法就殺人動機所設之特別形態。

 

因殺人由於義憤所致者,究與普通殺人之情節有異,應予以不同之評價,而從輕定其刑責。

 

殺嬰罪係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

 

母殺其所生者,當有其不得已之原因,情可憫恕,從輕定其刑責。

 

加工自殺罪係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嚼託或得其承認而殺之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為普通過失致死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稱為業務過失致死罪。

 

(李宗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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