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純粹法學】 純粹法學(ThePureTheoryofLaw),為開爾遜(ChansKelsen)所創。
與分析法學同屬法律實證主義之重要代表。
不過開爾遜認為法學必須徹底排除任何有關公平正義之理想,而專以實證法之形式的研究為目的。
法學為保持純粹科學的地位,不容政治學、倫理學、社會學,及歷史學等侵入其領域。
開爾遜強調法律乃規範體系而非因果關係,故為規範科學而非自然科學。
此係根據康德之二元論而來,故人稱純粹法學具有新康德主義之哲學基礎。
依開爾遜之見,任何法律制度均係規範組成之有層次的體系。
下級規範之權威來自上級規範,層層上溯,最後止於最高級的基本規範(Grundnorm)。
例如,法院之判決,行政機關之命令或私人間之契約,同為下級「個別規範」,其權威或拘束力均係根據立法機關制定之「一般規範」,而一般規範之權威則來自位居最高規範之憲法。
至於基本規範其權威何自,非法學所能過問,必須加以接受。
換言之,法學之任務即在闡明已有的基本規範與下級規範間之關係,而對規範本身不作任何評價。
故開爾遜的法學亦稱梯級法學(StufenTheorie)。
開爾遜認為國家與法律實為一體。
國家即強制性規範之總和,因此與法律同其範圍。
且因法律均自基本規範推演而來,公法與私法之區分亦無意義。
(馬漢寶)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