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倉單】 倉單,為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之請求,由倉單簿填發之有價證券。
其作用一方面在證明寄託物(即受寄物)之有堆藏及保管關係,一方面亦為便於寄託人之處分寄託物。
倉單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五、定有保管期間者,其期間;
六、保管費;
七、受寄物已付保險者,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人之名號。
倉庫營業人為填發倉單,應設置倉單簿。
倉單簿應為聯單式,以一聯填發倉單,另一聯為存根。
上述應記載於倉單之各事項,並應記載於倉單簿存根,以憑稽考。
倉單之轉讓,必須以背書為之。
倉單持有人依倉單之內容,由寄託人或前手持有人移轉,而取得基於倉庫寄託關係對於倉庫營業人之權利,並負擔義務。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單交還。
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貨物所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就倉單設定質權時亦同。
所謂貨物所有人,最初即為寄託人,以後則為受讓貨物所有權之倉單持有人。
倉單如遺失、被盜或滅失時,其原持有人得依公示催告程序,請求宣告其為無效。
經法院除權判決宣告其為無效後,原持有人即得對於倉庫營業人行使其權利,請求交付貨物。
如有必要,原倉單持有人亦得請求倉庫營業人補發倉單,以供利用。
(錢國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