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0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特留分】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4 07:02: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特留分

 

特留分,即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須為繼承人保留,而不得以遺囑自由處分之一部分遺產之謂,亦即繼承人應享之最低限度之應繼分。

 

立法例對於特留分之規定不一,有認為此制易養成襲先人餘蔭,坐食遺產之怠惰依賴心理,主張對特留分加以限制,惟亦有主張為維持法定繼承制度及親屬關係,並使繼承人之生活不致突失依據,主張被繼承人處分其遺產,應予以相當之限制。

 

我國民法從法國及瑞士民法立法例,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範圍內,得以遺囑處分遺產」,即限制被繼承人不得自由處分其遺產。

 

關於特留分之數額,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之計算,依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特留分,應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法債務額,算定之」。

 

即計算特留分時,先將生前贈與價額算入積極財產之內,為其應繼承之財產,再除去其債務額,如債務額與應繼財產額相等,或超出應繼財產額時,即無特留分可言,惟若扣除債務額後,尚有多餘,則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算定之。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

 

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一二二五)。

 

此種遺贈之扣減權,因權利人之扣減意思表示而生效力,屬於形成權,惟應得特留分之人未請求扣減時,遺贈並非當然無效。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30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27 14:43 , Processed in 0.129888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