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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音樂●奏鳴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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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1:02: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音樂●奏鳴曲

 

奏鳴曲(Sonata),是西元十六世紀義大利人所創,它是指樂器演奏的樂曲,與人聲演唱的歌曲(Cantata)是成相對的名詞。

 

十七世紀,器樂興起時的奏鳴曲,只是由幾首舞曲連接而成的自由形式,它與初期之組曲,在內容上並沒有區別。

 

義大利柯雷利(ArcangeloCorelli,一六五三~一七一三),是第一位在速度對比原則下寫成慢、快、慢、快四個樂章奏鳴曲體裁者。

 

第一樂章用對位的聲部,採自由形式。

 

第二樂章為奏鳴曲之主部,採賦格模倣。

 

第三樂章短小的間奏,以和聲為主。

 

第四樂章可能是自由的賦格,或複音的對位聲部及舞曲風之捷格舞曲(Gique)。

 

這四樂章並不是絕對獨立,而似四個連續演奏之段落,在調性上偶而也有對比,這種結構之奏鳴曲被稱為教會奏鳴曲,盛行於一六五○至一七五○年。

 

另一種無固定樂章或以幾首舞曲組成之奏鳴曲,稱為室內奏鳴曲。

 

從巴洛可時代奏鳴曲到古典時代奏鳴曲,經過十七、八世紀作曲家們的過度形式;

 

如史卡拉第(D.Scarlatti,一六八五~一七五七)、巴哈之子(K.P.E.Bach,一七一四~一七八八),到海頓、莫札特時才確定它的結構,並且廣泛應用於鋼琴、小提琴、大提琴或交響曲、協奏曲、室內樂等多樂章器樂曲中。

 

海頓於十八世紀後半,首先確立奏鳴曲結構如下:第一樂章快板,奏鳴曲式(SonataForm)用主調。

 

第二樂章慢板或行板,採三段形式或變奏曲(Variations),調性上習慣用第一樂章之屬調,如第一樂章是小調,則採其關係大調。

 

第三樂章中速之小步舞曲(Minute)或其他三段式,用屬調。

 

第四樂章急板之迴旋曲式(Rondo)、變奏曲式、奏鳴曲式或迴旋奏鳴曲式,用主調,性格較第一樂章輕快。

 

奏鳴曲形式有時為了更適切的表達音樂的內容,而有所改變。

 

例如,海頓、莫扎特的作品,有時將奏鳴曲之第三樂章省略,而成快、慢、急三個樂章形式;

 

貝多芬之月光奏鳴曲作品二十七第二號,由慢、快、急三個樂章組成。

 

奏鳴曲的模範作家有海頓、莫札特、韋伯、舒伯特、貝多芬、布拉姆斯等。

 

而貝多芬的三十二首鋼琴奏鳴曲,在形式、內容及技巧上被公認已登峰造極,他對奏鳴曲體裁之重要改變是:一、各樂章之間調性關係已自由處理;

 

二、有時只用兩個樂章(op.54);

 

三、以一個動機發展而貫串各樂章(op.106);

 

四、以富愉快幽默、氣氛之快速諧謔曲(Scherzo)代替小步舞曲(op.No.2、No.3)。

 

貝多芬以後的奏鳴曲到目前,在形式上沒有重大改變,十九世紀浪漫時期是奏鳴曲傾服於交響詩的時代,在此時期很多作家如:蕭邦、李斯特、布拉姆斯之作品中,可以發現各樂章之間主題動機的統一連繫傾向,這種傾向與貝多芬以一個主題動機貫串各樂章之手法相同。

 

到「新巴洛可」及「新古典」時,正欲以標準之形式,表現新內容,在此時期作家興德密特之鋼琴奏鳴曲中,可以找出其樂章曲式之嚴整性有時超過海頓、莫札特之作品。

 

至於小奏鳴曲(Sonatina)在本質、形式支架上,都與奏鳴曲相同,如欲加以區分,則小奏鳴曲樂章比正常之類型少些,內容較淺顯,卻具有藝術價值。

 

如拉威爾(Ravel)、克雷曼悌(Clementi),及庫勞(Kuhlau)等作品。

 

(吳博明)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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