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託運人】 依據西元一九七八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送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Sea,一九七八),又稱漢堡規則(TheHamburgRules),對託運人(Shipper)所規定之定義為:「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義,或由他人代理其與運送人締結運送契約之人,或任何由其本人或以其名義,或由他人代理其將貨物實際交付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運送人之人。」
換言之,即負責與運送人接洽、訂約、安排託運貨物之運輸工具(車、船、飛機)之載位,及或實際將貨物交付裝載之人。
其權利與義務如下:一、託運人之權利計八項:(一)解除運送契約權(海商八五、八六、八七)。
(二)請求簽發載貨證券權(海商九七、民六二五)。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海商一○○)。
(四)請求貨物運至目的地權(海商一一二)。
(五)貨物裝載甲板同意權(海商一一七)。
(六)中止貨物運送及中途提取貨物請求權(海商一一一、民六四二)。
(七)運費返還請求權(民六四五)。
(八)論時傭船停止給付運費權(海商九十)。
二、託運人之義務計十一項:(一)填報託運單(民六二四)。
(二)交付運送人必要文件並為必要之說明(民六二六)。
(三)正確報告貨物種類、性質、數量、情狀等(民六三一、海商九九)。
(四)貴重貨物報明價值(海商一一四、民六三九)。
(五)受貨人不明或拒絕受貨,指示運送人處理措施(民六五○)。
(六)交付運費(民六二五、海商法有關各條)。
(七)因託運人行為或不行為或過失,造成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損害負賠償責任(海商一○一)。
(八)所裝貨物不及約定數量,仍應照約定負擔全部運費(海商九一)。
(九)負責包裝堅固,標誌相符清晰(海商一一三)。
(十)貨物裝載須經運送人同意(海商一一六)。
(十一)論時傭船時僅得以約定或船舶性質使為運送(海商八九)。
(陳敏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