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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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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8:48: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1 10:50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互易

 

互易一般稱為交換,乃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之契約(民法第三九八條),例如甲乙約定,甲以名馬一匹,與乙之古畫一幅相換是。

 

此種以物易物之契約,在人類歷史上當早於買賣而存在。

 

但自貨幣經濟發達後,則因買賣制度之盛行,而日趨衰微,於今已甚少利用之者矣。

 

互易雖以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交換為主,但一方之物價值較低,而另以金錢補足之亦無不可,是為「附補足金之互易」。

 

但若雙方均給付金錢時,是乃金錢之兌換,屬於一種無名契約,與互易有所不同,應請注意。

 

其次互易之效力如何?

 

依民法第三九八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例如當事人就互易之物,應各負瑕疵擔保之責任(準用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是。

 

至於附補足之互易,依民法第三九九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金錢者,其金錢都分,準用買賣價金之規定。」

 

例如其金錢應與互易之物同時履行(準用民法第三六九條之規定)是。

 

又其金錢應於互易之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準用民法第三七一條之規定)是。

 

(鄭玉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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