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五服親】 五服親謂服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之親屬。
晉律始准服以制罪。
服制側重於本宗;
但外觀亦有其服制。
直系本宗之服制,因各種理由,不依上述配列;
但原則上亦依世代之遠近而降等(上殺、下殺)。
旁系本宗之服制分為四等:齊衰不杖期(簡稱為期)、大功、小功及緦麻。
對最近同源之父祖,與自己在同一世代之旁系親,依其距共同始祖之世數而定其服制(旁殺)即以兄弟為期親,從兄弟為大功親,再從兄弟為小功親,三從兄弟為緦麻親,四從兄弟為袒免親。
其對最近同源之父祖,與自己在不同世代之旁系親,則以其中一人距同源父祖之世數比較多者,為此兩旁系親之世數,而定兩者間之服制。
惟祖父系之伯叔父,及兄弟之子(姪),本應為大功親;
但伯叔父因其「與奪者一體」,而姪則因「兄弟之子猶子」之理,特別加其服等,各定為期親。
自唐律至清律,均沿襲此禮制以定其親等。
據上文而觀,固有法以服制為基礎之親等制,與日爾曼法之「從兄弟制」,及襲用此制之寺院法式親等計算法,大體上相同。
有應注意者,於直系本宗,採取階級親等主義,尊者為卑者之服輕,卑者為尊者之服重;
夫為妻服杖期,於妾則無服,妻妾為夫服斬衰三年。
在旁系本宗,則採平等(相互)主義。
又婦女出嫁,男子出繼,雖於本生宗降服一等;
但律上仍依本服論。
(戴炎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