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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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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8:45: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者,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對於債務人所發命其清償債務及賠償程序費用之命令也。

 

若債務人不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

 

此種程序,我民事訴訟法稱之為督促程序。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同法第五百零八條)。

 

依同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係採一造審理主義,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法院。

 

四、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務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同法第五百十四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法第五百十六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

 

否則,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得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張特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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