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六贓】 古來財產犯,多依贓數而定其刑,漢代之科,有「平庸坐贓」。
贓即貨財之利,而贓罪乃是計贓數而定其刑之罪。
唐律上有所謂六贓:即強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竊盜、受所監臨財物及坐贓致罪(其刑之重輕,照上記次序)。
其準某贓罪諭,或以某贓罪論者,亦約此六贓而定其刑。
平贓方法,據犯處當時(所犯旬之平均)中等的物價及上絹估計之(唐律上之贓罪,依絹之匹數而定其刑)。
明清律上之六贓,指監守自盜(六贓中最重要)、常人盜倉庫、受財枉法(次重,而這兩者相等)、竊盜、受財不枉法(又次之,而這兩者相等)、坐贓數罪(最輕)而言。
蓋明清律之強盜已得財者,皆斬,故不用計贓定刑;
受所監臨財物,併入於坐贓致罪之內;
而另立監守自盜及常人盜倉庫兩種贓罪(唐律之監守自盜係加重竊盜,而常人盜倉庫,仍依竊盜科罪)以充六贓之數,其平贓方法,亦據犯處,犯時中等物價,在明代用「貫」,清代則用「兩」計算。
六贓中,在唐律,強盜及竊盜贓,因係財物違反物主之意而被奪取,故還官或物主;
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及坐贓致罪之贓,乃是彼此俱罪之贓(取者及與者俱罰),其贓沒官。
在明清律,竊盜、監守自盜、常人盜倉庫等贓,因非彼此俱罪之贓,故還官主;
受財枉法及受財不枉法及坐贓致罪等贓,因係彼此俱罪之贓,故予入官。
(戴炎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