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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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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0:20: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上訴期間

 

原審判決後,除依法不得上訴外,當事人得對該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足以阻斷判決之確定,因而宜有一定期間之限制,以免該判決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此項期間卸為上訴期間,故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有權提出上訴之期間,逾此期間而不為上訴,即生失權之效果。

 

上訴期間係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判決送達時間如有先後,其上訴期間各別起算,惟判決送達不合法者,上訴期間不開始進行,當事人無論何時均得提起上訴。

 

關於上訴期間,我國因民刑訴訟案件而有所不同,民事訴訟案件以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二十日為上訴期間,刑事訴訟案件以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為上訴期間,惟如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人或其他休息日,則以其休息日之翌日代之。

 

上訴人在上訴期間不為上訴者,該判決即為確定,嗣後不得再行上訴,惟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曾提出上訴者,其上訴仍為有效,又依法得享有在途期間之利益者,則扣除在途期間尚未逾期者,其上訴亦為有效。

 

上訴期間係不變期間,故除應扣除在途期間外,不得伸展或縮短,惟其遲誤上訴期間係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得於遲誤原因消減後一定期日內,具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補行上訴。

 

凡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為不合法,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

 

(陳銘堂)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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