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臺灣建省】 清廷治理臺灣,自康熙二十二年(西元一六八三)起,迄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止,凡二百一十二年。
初設臺灣府於臺南,置臺灣、鳳山、諸羅三縣。
雍正元年(一七一二)增澎湖縣、淡水廳。
五年,增澎湖廳。
嘉慶十七年(一八一二),諸羅改稱嘉義,又增噶瑪蘭廳。
臺灣一府轄四縣三廳,人文發達,自南而北。
光緒元年(一八七五)設置臺北府,轄淡水、新竹、宜蘭三縣,基隆一廳。
臺灣府轄臺灣、鳳山、恆春、嘉義、彰化五縣,及澎湖、埔里社、卑南三廳,逐漸形成南北並重之局。
十三年(一八八七),在臺中設第三個府,且建省會,以溝通南北,聯絡東西。
臺北府轄淡水、新竹、宜蘭三縣,及基隆、南雅二廳,臺灣府(在臺中)轄臺灣、彰化、雲林、苗栗四縣,及埔里社一廳。
臺南府轄安平、鳳山、恆春、嘉義四縣,及澎湖一廳。
又臺東直隸州。
凡三府一州十一縣四廳,而建行省。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日本藉口牡丹社番殺戮琉球人,興師問罪,出兵占據恆春沿海,時經半載。
清廷派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到臺灣督辦軍務,事平,籌畫善後,沈氏與閩浙總督李鶴年建議仿江蘇巡撫分駐蘇州之例,以福建巡撫移駐臺灣,統一事權,李鴻章亦認為經久大計。
另有建言者,福建巡撫丁日昌主張專派重臣督辦,數年後改建一省。
刑部左侍郎袁保恆則訪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經理全臺;
閩撫事務,則歸閩浙總督兼辦。
光緒元年十月底,清廷改變巡撫移駐初議,決定如直督之駐天津制,設福建巡撫行署於臺北,閩撫冬春駐臺,夏秋駐閩。
七年,岑毓英任福建巡撫,冬春駐臺,銳意更張,親勘彰化形勢為建省之地。
兵備道劉璈以彰化之下橋仔頭莊,可為都會之地,議移道缺於彰化。
光緒十年(一八八四),福建巡撫劉銘傳,治軍臺灣,親率淮軍在淡水,擊退入侵的法軍。
越年,中法和成,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籌議海防事宜,力贊十年前袁保恆之議,其他官員條陳臺灣善後者,凡十數起,貴州按察使李元度請以福建巡撫專駐臺灣,兼理學政,並在臺設局,製造軍火槍械,儲存應需,旨下親王大臣六郡九卿,會同各省督撫,議奏臺灣善後。
醇親王奕環等建議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巡撫即使閩浙總督兼管。
廷議且以臺灣新創,百事待舉,治理之臣,應擇文武兼備者,即調任劉銘傳為臺灣巡撫。
劉氏認為應先完整邊防、練兵、清賦、撫番四要務,俟三、五年後,全番歸化,財力確固,而後實行獨立分省,切實穩健,奏奉著毋庸議。
飭仍將兵事、吏治及地方利弊,力疾妥籌,悉心辦理。
閩浙總督楊昌濬奏添藩司,且急於分治,十二年二月渡臺探視劉氏眼疾。
四月病假期滿,楊氏便逕通飭臺灣各屬,臺南、臺北二府屬刑名錢穀一切事件,自十二年四月初一日起,改由劉氏就近核辮,並咨劉氏;
而劉氏執意臺灣改設行省,一切事宜尚未議定,咨復循舊辦理。
其後,劉氏定十三年八月為立省分治之期,楊氏同意並會奏,八月一日遂為建省之期。
臺灣分省,中路省會,一時驟雜猝辦,乃在臺北先營撫藩大吏,以及各屬執事辦公之地,且臺北踞上游,海口形勢吃重,將來可作要員分駐公廨。
爰於城西市隅勘建巡撫行署,並造親兵營房,即於附近添造藩司行署等署局所。
淡水縣署勘建於城東,並造監獄及典史官廨,艋舺營參將,一併移駐城中。
此外,地方廟祀,如關帝廟、天后宮、大士殿、風神廟、龍神廟,並經興建,次第蕆工,所需料件,分批由官輪運自福州。
臺北建造衙署廟宇等項工程,動用工料地價銀兩,統共銀十二萬四千三百八十六兩四錢四分。
劉氏據實開單向清廷報銷,還說明此等工程款項,未責令紳富捐補的理由:臺北近來整頓,一切貨、釐、鹽、茶等項,涓滴歸公,已無餘款。
現當清丈田畝升科之際,未便踵前陋習,按田科派,且臺北修造城工,並海防捐輸,借資民力已多,地方亦形竭蹙,再四籌思,惟有核實請准報銷云。
同、光年間,臺灣先後遭受日本、法國侵犯,前者促使福建巡撫冬春駐臺,後者促使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而後籌議分省。
臺灣又以南洋門戶,關係緊要,視為邊防樞要,必須文武兼備之大員,常川駐紮,雖邊防、練兵、清賦、撫番等要務,猶未完整,但為因地制宜,隨時變通,亦不得不引援甘肅新疆之例。
甘肅新疆與福建臺灣,分在西北之陸,東南之海,並為邊防樞要,均因國防的實際需要,迅速建成過渡性的省分。
福建臺灣省與福建省,分而不分,不分而分,內外相維,國防一致,仍歸閩浙總督管轄。
臺灣地方急速推展建設,而中央權力仍必須把握,兩者未得圓滿調和,劉氏遂以招商承辦煤礦一事,革職留任,終於開缺歸里。
(曾迺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