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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史學●熙寧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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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0 23:23: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熙寧變法

 

北宋神宗熙寧年間的政治改革,名熙寧變法。

 

變法的主要人物為王安石。

 

安石,字介甫,撫州臨川人。

 

鑒於當時國用不足,人才缺乏,風俗敗壞,慨然有矯世變俗之志。

 

故於仁宗嘉祐三年(西元一○五八)上萬言書,力倡改革之道,當時執政者以為迂闊。

 

神宗在藩邸時,對安石心儀已久。

 

甫即位,即命知江寧,數月後召為翰林學士,此後三年間歷參知政事(熙寧二年二月,一○六九)而至平章政事(熙寧三年十二月),乃進行變法,新法次第成立。

 

關於富國者:一、設置「制置三司條例司」:制定全國年度預算,頒布施行,以節省開支,並議變舊法。

 

二、均輸法:令人民凡買賣稅斂上供之物,均得以近易遠,變貴致賤,以均其輸。

 

三、青苗法:由官方以常平糴本每年分二次出貸於民,還時納息二分,春散夏斂,夏散秋斂,以第一次貸款在禾苗方青時,故稱青苗法。

 

四、農田水利法:獎勵人民提供土地種植之法,開墾荒田廢土及興修水利。

 

五、募役法:凡人民不願充役者,輸錢於官,而由官府出錢募人充役,使民無徭役之苦。

 

六、市易法:凡貨之滯銷者,平其價。

 

市於官,或易以官物。

 

又聽民以田地或金帛為抵押,向縣官貸款,按期清償,繳納利息。

 

七、方田均稅法:令縣官於每年九月遣吏丈量田地,按土質高下分為五等而定賦稅。

 

關於強兵者:一、保甲法:以十家為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保、大保、都保皆有長,選主戶有幹力及眾所信服者充之。

 

家有二丁,選一人充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戰陣。

 

遇戰出征,承平歸田。

 

二、保馬法:凡畿內及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之義保願養馬者,以監牧馬給之,每戶一匹,或官與其值,使自選購。

 

歲一閱其肥瘠,死病者補償。

 

三、軍器監法:仿錢監之制,集數州於一處。

 

設軍器監,募天下良工為匠,擇知工事之匠專領其職,以製軍器。

 

關於育才者:一、變科舉:進士科以外,明經等科皆廢。

 

進士科亦免試詩賦,專考經義、策論。

 

又設明法科,試律令、刑統大義。

 

二、太學三舍法:將太學分為外、內、上三舍。

 

新生入外舍,初無定額,後限七百人,又增至九百人,最後增至二千人。

 

外舍生升入內舍,額二百人,後增至三百人;

 

內舍升上舍,以百人為限。

 

上舍生名列優等者,荐於中書,授以官職;

 

中等者免進士禮部試;

 

下等者免取解。

 

三、設學校:令各路州府置學校,每郡給田十頃,以為學生贍養之費。

 

此外,又設武學、律學、醫學三專科。

 

四、頒三經新義:頒行詩、書、周禮三經新義,其中周禮新義為安石自撰,餘為其子雱及呂惠卿協纂。

 

安石欲以三經為新法之根據,於熙寧八年(一○七五)頒行,為學校唯一課本及考試唯一標準。

 

安石之革新,因託古改制,個性固執,操之過急及任用不得其人,遭守舊派反對。

 

哲宗元祐元年(一○八六),司馬光為相,盡廢新法。

 

(程光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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