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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正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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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13: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正當占有

 

占有云者,對於物為現實支配之謂也,即以有體物在事實上服從吾人之實力之謂也。

 

詳言之,吾人得排斥他人施有形的行為於有體物上之事實的狀態,斯為占有。

 

占有為人與物間之社會事實現象,占有權為法律所與占有人之法律上之力。

 

占有是否為權利抑為事實,向來頗有爭論。

 

如以占有解為與物之關係,自為事實;

 

如解為由此關係所生法律上之力,則為權利。

 

有如契約為事實,由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為權利。

 

例如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及第九百四十七條、第九百六十四條所稱占有,即指占有權而言。

 

占有與有為占有之權利不同,為占有之權利謂法律上有為占有之權能之權利,於此意義雖亦稱占有權,然與占有全然不同。

 

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質權,及承租人、保管人、管理人等之權利,均有為占有之權利。

 

有占有之權利者,不必有占有。

 

例如其物被竊取之所有人,雖有所有權,然無占有。

 

無為占有之權而有占有者,例如竊取他人之物之竊盜,雖然占有,而無為占有之權利。

 

正當占有即有正當權源的占有,謂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適法之原因,例如因買賣、贈與、設質等,取得之占有。

 

因不適法之原因取得之占有,謂之無權源之占有,例如承租人之土地占有屬於前者;

 

無地上權、租貸等之適法關係而占有他人之土地,屬於後者。

 

(曾肇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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